【勞基法專欄】「定額加班費」不算是加班費?

  • 2021-09-03
  • 小賀老師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Jamie Henderson)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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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結論:「加班費」請按加班時數計算,不是按加班時數計算的『定額加班費』,會被當成經常性給與(應稅),加班費還要另計。

『定額加班費』就地方勞動檢查而言,出勤記錄沒有延長工時情形,就是單純的津貼,出勤紀錄有延長工時情形,佛心的勞檢員會計算該項”定額加班費”能否cover出勤紀錄之加班時數折算加班費,可以的話以勸導改善代替裁罰;但有更高的機率是該項”定額加班費”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除了加班費要另行計算外、該項”定額加班費”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準、還會被罰2萬起跳。

『定額加班費』就國稅局而言,這是津貼,既然是津貼,就沒有員工當月(平日/休息日)加班時數46小時以內免稅的適用,一旦漏申報/扣繳,就會有後續補申報/扣繳以及加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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