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公司能不准臨時的請假嗎?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A員工於上班前臨時告知說要請事假,沒多久發現他在臉書PO賞雪照
B員工於上班前臨時告知說要請特休,沒多久發現他在臉書PO賞雪照
C員工於上班前臨時告知說要請病假,早上有去看醫生但下午跑去賞雪
D員工於上班前臨時告知說要請生理假,早上在家但下午跑去賞雪
如果您是公司的人資主管,該如何處理以上四種情況呢?
另外,老闆可以要求”去看雪的通通不准假”嗎?
這樣說或許會顛覆某些老闆/人資主管的想法,但有關員工請假,公司不能直接說「不」,只能審核其「是否符合請假程序」以及「請假假別是否符合規定」:
一、是否符合請假程序?
例如:本公司明文規定,除有急事/急病/突發狀況外,請假1天(含)以內者應於1天前提出申請。
據此,除非A、B員工能提出特殊事由,不然公司得以”不符合公司請假程序”退回該請假申請;至於C員工,由於請的是病假,原則上公司先同意該病假,並請其於事後補繳證明文件(看診收據等);D員工則不用說,生理假先同意再說。
但如果公司並未明定請假程序,那員工臨時要請假、甚至請長假,只要符合以下「二、請假假別」規定,公司也不能說不喔!
二、請假假別是否符合規定?
1.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如果A員工只是單純去賞雪,客觀上是不符合”有事需本人親自處理”的定義,因此事假是不成立的。事假不成立,又未正常出勤,那就有曠職的問題。
2.特休─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
B員工請的是特休,因此公司並無准或不准的權限,最多是跟B員工協商調整。假設B員工是依公司規定於前一天即提出特休申請,即便請假事由是”賞雪”,公司也不能說不。(因此公司要管理特休,只能從前述請假程序作控管)
3.病假─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只要C員工能提出就診證明,即便他下午跑去看雪,公司也不能自行核定他只能請半天病假—搞不好賞雪也是一種療癒(吧)
4.生理假─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由於勞委會(勞動部前身)已於102年12月底刪除生理假「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因此D員工請生理假公司不能說不准,即便發現她當天去追雪。
最後,請”特休”與”生理假”是不能扣全勤獎金或不利之處分。至於請”事假”與”病假”能否扣全勤將金或不利之處分?端視公司與員工如何明文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