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國定假日的出勤、補假問題

  • 2022-01-02
  • 小賀老師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Picturepest)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1.「休息日」以及「例假」可另約定之,並未規定非要周六或周日。

2.無論是依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休假(見紅休)12/31(五)為補假日、或是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國定假日補假日,補假日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

3.補假日當天如有出勤加班,8小時內加給8小時工資,第9~10小時每小時加給4/3小時工資,第11~12小時每小時加給5/3小時工資,第13小時起每小時加給不低於5/3小時工資外,再多一條2萬罰款。

4.「國定假日」(補假日)、「休息日」以及「例假」三種假別的加班計算方式各不相同,一定要在年度行事曆或班表約定清楚,以免事後與員工產生爭議:
例如1/1(六)出勤,公司認為以國定假日加班辦理,員工認為應該是休息日加班,糾紛就產生了。
(要12/31休息日1/1國定假日也不是不行,要能證明已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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