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投保薪資應定期調整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企業主/人事主管多認為公司都有足額投保,但小賀老師進場執行預檢後發現其實不然:固定給付的工資有足額投保,但金額會變動的工資(例如與工作有關的獎金、加班費等)則未計入投保。以下幾點提醒各位:
1.只要是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屬「工資」;只要是「工資」就應列入投保金額投保勞保/健保/就保以及提撥勞退。
加班費肯定跟工作有關,業績/績效獎金只要是跟個人工作有關,那也是工資。
2.每月薪資金額如不固定,依勞工保險條例施細第27條規定,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調整月投保薪資,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2項於每年8月(調整2月至7月)及次年2月(調整8月至次年1月),向勞保局申請調整。
3.公司若未依前述規定如實調整申報,則有低報投保薪資之虞(俗稱高薪低報),勞保局德按公司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講白話為,高薪低報除了會被勞保局罰錢以外(認真罰其實還不輕),員工受有損失還可以跟公司求償,例如(1)因低報導致減損之生育/死亡/失能等給付差額、(2)少提撥之勞退金、甚至(3)少投保導致未來少領之勞保年金。
最後提醒各位老闆,近幾年”高薪低報”案件不僅僅開罰,還有可能被以”詐欺得利”罪起訴,切勿以過往經驗或成本考量處理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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