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員工可以提出離職後又反悔嗎?

  • 2022-02-13
  • 小賀老師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intensemozioni)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先講結論:當員工離職的意思表示已明確送達,除非雇主願意當作沒這回事,否則已經形成,不能反悔(撤回)。

領完年終放完年假後,員工打算離職另謀高就無可厚非,但有時會遇到員工口頭說離職、之後想想不離了;或是透過Line、甚至離職申請書提離職,之後又說誤會一場要撤回...搞得人資自己都想離職了!到底員工能否提出離職後又反悔撤回嗎?

一、意思表示有對話(民§94)及非對話(民§95)兩種:
民法第94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95條第1項: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二、由於以對話方式(口頭、電話)意思表示不容易舉證,建議應以”非對話”方式(書面、Line訊息、Email等)提出,以避免爭議。

三、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又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95條第1項、第48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勞工向雇主為終止僱傭契約之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雇主,發生效力。又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重在保障弱勢勞工,故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因此,當意思表示已明確送達時,”自請離職”這件事已形成,雇主沒有准駁的權利。
相對地,由於前述”自請離職”木已成舟,想反悔必須徵得雇主同意,員工不能單方面撤回。

四、針對員工離職這個環節,提醒雇主/人資朋友留意以下兩件事:
(1)當員工打算提出離職時,請先了解該員工想離開的真正原因。
(2)雇主心裡要有一個底:是否要留這位員工。
(3)公司的離職程序要明文且明確,例如提出離職應依規定年資及天數提前預告、應以書面提出離職申請等等,明確規範避免爭議,也讓勞資雙方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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