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談「突發事件」定義

時報資訊/《經濟》對等關稅暫緩急單湧入 業者盼放寬加班規定 勞動部回應了
「美國總統川普近日宣布對等關稅,過了數日後再宣布暫緩90日,許多急單湧入台灣廠商,有業者疾呼應指定這90天可適用勞基法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相關規定,勞動部官員僅說,勞基法已有提供雇主彈性,在3個月加班工時138小時的上限,每月加班工時最高可達54小時。」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勞基法規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必要,工作時數不受工時上限(一日總工時12小時、一個月加班時數46小時)限制。近日有業者稱由於對等關稅暫緩90天、接到急單,盼採用該條款,放寬勞工加班規定。
而許多中小企業主更想了解的是,「急單」是否符合勞基法第40條所謂「突發事件」,可以主動停止勞工之例假,亦即合法的例假加班?
有關「突發事件」之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之突發事件,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須緊急處理而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82)勞動2字第67798號函)
「突發事件」須符合「使事業單位陷於不能繼續營運之情況」:
輪班生產之事業單位因勞工曠工,未先核准之請假,致無法調派人力因應使事業單位陷於不能繼續營運之情況,於必要之限度內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因‥‥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7月7日台(84)台勞動2字第123423號函)
由以上兩函釋得知,急單是否屬於「突發事件」,要看是否有使事業單位陷於不能繼續營運之情況,也就是不接這張急單會動搖公司根本的話,方屬於突發事件。但如果像107年499之亂,中華電信主張申辦客戶暴增屬於突發事件,最終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開罰100萬元確定。
提醒各位企業主以及人資朋友,如果不符合前述「突發事件」定義而逕自讓員工於例假加班,一旦遇到勞檢恐被依「未給例假休息」而開罰2~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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