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解雇不良員工!怎樣算「情節重大」?可從公務員免職條件作為參考

  • 2025-03-29
  • 小賀老師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Javier Martin Espartosa)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在輔導企業或提供諮詢時,常會聽到老闆說某某員工因為犯了甚麼錯、違反甚麼規定因此要開了他,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也的確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得以懲戒性解雇的規定;然而每位老闆心中對於「情節重大」的那把尺不盡相同,有沒有甚麼可參考的指標呢?考試院銓敘部的"一次記2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條件"草案是一個不錯的參考指標,請特別留意第2~4點(性侵/性騷/職場霸凌),除了性侵經查證屬實或提起公訴直接予以免職外,性騷/職場霸凌即便屬實,也要受害人遭受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方構成直接免職。

小賀老師要提醒大家的是,法律上的「情節重大」往往比我們認為的重大還要重大,因此除了在工作規則羅列所謂情節重大的條款外,也須客觀斟酌這些條款是否已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以避免被開員工以不符合情節重大主張解雇不合法,回過頭要求確認雇傭關係。

銓敘部近日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增列公務人員犯職場霸凌、性騷擾、性侵害、酒駕、毒駕致死或重傷等重大違失行為,且有具體事證,納入一次記2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條件。

首先,是公務人員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者。

其次,公務人員對他人性侵害,經有關機關或依法組成相關委員會查證屬實,即一次記2大過免職。機關如果沒有先一次記2大過,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犯罪事證已具相當確定性,機關應予一次記2大過處分。此外,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者,應撤銷一次記2大過處分。

第三,公務人員對他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含致受害人羞忿自殺),機關應一次記2大過予以免職。

第四,公務人員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機關應一次記2大過免職,由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第五,公務人員違反有關法令規定,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應以一次記2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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