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雇主若足額投保 何須規避責任?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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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傅姓女子從水果店下班回家途中,騎機車發生意外死亡,勞動部認定下班途中死亡屬於職業傷害,然而水果店老闆卻說她當天請假,且到店是處理私事不是上班,拒絕賠償,經傅女雙親提告,新竹地院法官發現當天傅女不僅有打卡,且監視器拍到她在櫃台幫客人結帳,還處理水果才下班,判雇主應賠償傅女雙親一百卅五萬元。」
1.勞保是一種保險,可以抵充勞基法的職災補償責任。
2.如果雇主一開始就幫員工足額投保勞保,並且規劃雇補雇責險附加職災險,風險已轉嫁給勞保局以及保險公司,雇主只需要慰助家屬,拍胸脯承諾應有的權益都會有甚至更多,就不需要像這則案例試圖規避責任最後仍判賠。
3.依現行規定員工未滿5人的確不需強制投保勞保,而目前職災保險仍包含在勞保裡尚未單獨拆出,一旦員工發生職災而雇主並未投保勞保,那所有職災補償金額雇主必須全數買單,不會因為未滿5人不強制投保而免除責任。
4.今年5月1號起,職災保險將單獨拉出投保,跟健保一樣只要有1位員工就應投保,未依規定投保者可處2萬起跳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