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防疫照顧假 與 家庭照顧假

  • 2021-05-18
  • 小賀老師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一、因校園停課而有照顧(1)12歲以下之學童 (2)高級中等學校(包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可請【防疫照顧假】。

二、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時,家長其中一人也可請防疫照顧假。

三、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四、非屬前述一、之學童但有照顧之需求者(例如照顧13歲一般學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五、請假期間:
防疫照顧假–>停課期間。
家庭照顧假–>每年7天(併入每年14天事假額度)。

六、是否給薪:
防疫照顧假–>得不給薪,如有給薪雇主可按薪資金額2倍申報費用。
家庭照顧假–>比照事假不給薪。

七、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防疫照顧假】或【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最後提醒各位家長,要確定學校是依「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停課方能請【防疫照顧假】;如果學校是預防性停課、改線上授課、或是因為其他原因停課,則不能請防疫照顧假,只能請【家庭照顧假】或勞基法規定之其他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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