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員工請病假時雇主應注意事項

  • 2022-01-07
  • 小賀老師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Army Medicine)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一、有關普通傷病假(病假)的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二、上述病假的”1年”是指?

勞基法或勞工請假規則並未明文規定,因此如無另行約定,應回歸民法第123條依曆計算(1/1~12/31)。
特別要提醒的是,病假並無員工年度中到職依比例給假的規定。

三、員工110年已請20天病假,110年底至111年初再請20天病假,111年的部分是否重新計算半薪病假額度?

原則上是,但"一次連續"請病假超過30天時,依以下 四、 辦理:
(82)台勞動二字第41739號函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故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可請未住院傷病假30日。且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30日之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惟雇主如給予勞工較法令規定為優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遇有上述假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另每年普通傷病假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四、"一次連續"請病假30天以內與請超過30天的差別:

請病假30天內,以工作天計算。例如見紅休的公司員工因手術請了1週(周一至周日)的病假,病假為5天,例假與休息日不計入病假;
"一次連續"請病假超過30天,公司得將期間遇到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併於該請假期間,該期間前30天以半薪計,第31天起得不給薪。

五、員工因傷病需療養超過30天時,是否可請病假?

當年度超過30天而需住院者,可繼續申請病假;
當年度超過30天而非需住院者,公司可要求改請事假及休特休,請完因傷病(未住院)仍須請假者,就要看公司願不願意給請無薪病假或留職停薪,否則的確可以以勞基法第11條5款確不能勝任工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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