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北檢被控違法面試派遣工 「禁止轉掛條款」上路後首例勝訴
圖/取自網路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中央社/北檢被控違法面試派遣工 北院判僱傭關係存在
「陳姓女子被派遣到台北地檢署任職觀護追蹤輔導員,質疑北檢先面試,派遣公司才與她簽約違勞基法,興訟「與北檢僱傭關係存在」應付薪。北院判陳女勝訴,北檢將提上訴。」
有用人需求的公司在面試或指定勞工後,讓派遣單位成為雇主,公司則作為要派單位指揮該勞工,俗稱「轉掛」的模式,已被勞動基準法明文禁止:
§17-1Ⅰ: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如果有"轉掛"的話,派遣員工可以主張勞動關係是跟"要派公司"而不是"派遣公司":
§17-1Ⅱ: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這時要派公司要趕緊跟派遣員工協商,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時,員工提出轉正要求起10日後,法令上就是要派公司的員工囉!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必須提醒的是,經查有前述「轉掛」行為時,依勞基法§78Ⅱ可裁罰"要保公司"9~45萬元,而"派遣公司"應給付該派遣員工轉正前年資之資遣費,未給付資遣費可罰30~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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