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月薪35K月休6天違法嗎:包裹式薪資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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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5K月休6天」是否違法?要看勞資雙方怎麼約定薪資內容(結構)。
“包裹式薪資”常見於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需要排班的行業;月休6天且未給加班費當然不合法,但月休6天而休息不足天數有給與休息日加班費的話,法令並沒有說不行。但攤開薪資單如果只見一個總金額、未見「休息日加班費xxx元」,這樣並不能證明有給與加班費,很有可能日後被員工主張加班費未給而需另外計算補給喔!
那麼,月休6天至少要給多少薪資總額?(本薪 + 休息加班費)
25,250/30/8 = 105.21(換算時薪)
(1)當月依勞基法應有8天例休,而實際休6天:
25,250 + (1.34x2+1.67x6)x2x 105.21
=25,250 + 12.7x2x 105.21
=25,250 + 2,673
=27,923元
(2)當月依勞基法應有9天例休,而實際休6天:
27,923 + 12.7x105.21
=27,923 + 1,337
=29,260元
要特別!特別!特別!提醒,小數點後的處理原則:
給員工的請「無條件進位」、扣員工的請「無條件捨去」
另外,總薪資成本是每月35K,怎麼訂定本薪與計算加班費呢?
要解1元1次方程式( A=本薪 ):
A + 12.7x3x(A/30/8) = 35,000
A = 30,205元(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之本薪)
(註:上述算式是以每個月有3天休息日加班推導,計算出的正常工時本薪相對低,可以確保在總額35K額度內及便當月遇到3個休息日加班也不致超限。)
結論:
1.包裹式薪資不是不行,但老闆自己要會計算/設計薪資結構,一旦是員工或勞工局來教你算,那就是外加加班費 + 罰款了。
2.一定要在員工到職前時(以書面)約定好本薪以及加班費,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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