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國定假日挪成三天連休?有關近期國定假日的兩個重點

  • 2024-04-27
  • 小賀老師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LiteMeterPix)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自由時報:國定假日挪成三天連休 人事總處:凝聚共識審慎研議

有關近期國定假日兩個重點:

一、今年5/1(三)勞動節將維持勞工放假/非勞工不放假;
二、至於將國定假日挪到當周周一/周五連休?考量台灣的風俗民情,很多節日都是當天有特別紀念意義,挪到當周周一或周五連休恐少了那層意義,因此短期內尚不會比照英國Bank Holiday制度。

去年依照原補班規定一口氣補了6個周六(但也彈性放了6天假,工作天數並未增加)產生了民怨,因此112年5月趕緊修訂"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也就是自113年(今年)起,只有春節連假跟清明連假才有機會因為彈性放假而須補班,這則新聞就有提到依現行彈性調整放假機制,經人事總處預排,未來5年(113年至117年)調整放假次數均為1次以內,分別為113年調整1次(原為3次),114年調整1次(原次數同修正前)、115年則無調整(原為2次)、116年調整1次(原次數同修正前)、117年調整1次(原為3次),大幅降低補行上班次數。

原制度"遇星期四/二彈性休星期五/一"好壞見仁見智,甚至連勞工間的看法也不一;但無論政策怎麼調整,企業應給與勞工的「例假」(52天)「休息日」(52天)「國定假日」(12天)總數合計116天不能短少,短少的話除了應休未休天數應補休假或折算加班費以外,遇到勞檢每條也都是罰則2萬起跳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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