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2個月上班6天照領每月5萬薪水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2個月上班6天薪水照領 「請假王」讓北監戒護人力陷空轉危機》
這則新聞案例很明顯就是該員工過度行使請假權利。一般公司遇到員工依需求請假都予以尊重,但有時又怕遇到薪水小偷請好請滿,究竟公司如何應對會比較適當呢?
一、無論是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或是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的假,員工的各類假別都是「形成權」的概念,只要是正當事由,員工即可依法請假,雇主並無「准駁」的權限;但雇主依法可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以檢核請假事由與事實是否相符。
二、另外,雇主並無「准駁」的權限,但雇主可制定「請假規則」規範員工的請假流程,例如:請1天假應於1天前提出、請2~3天假應於3天前提出、請4~7天假應於7天前提出...等等,員工若未按前述流程請假,即便員工有正當請假事由,仍可不准假,員工不來的話將構成「曠職」。
三、至於員工送出假單是真的有請假需求或是別有目的?無論如何都應先依照請假流程審核,再視情況從寬或從嚴辦理;若發現該員工請假事由有異狀或不充份,務必由人資或直屬主管「在過程中」進行了解──若員工已經請假獲准,事後雇主才發現請假事實與事由不符,除了不得以「曠職」論以外,甚或不能變更原申請之假別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57926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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