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春節年假雇主宜提早發薪,最遲也應依原定日期入帳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結論1:提前發薪沒問題,延後發薪恐違反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裁罰2~100萬元)
(結論2:目前約定10號發薪的企業,未來3年內要往以5號(員工未滿百人為7號)發薪為目標)
為保障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避免雇主給付工資的日期過晚,勞動部已於去年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次數,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
二、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調整;地方主管機關並應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115年底僱用勞工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5日內給付工資、僱用勞工99人以下之事業單位7日內給付工資作為目標。
三、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未另約定給付日者,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併當月份工資發給;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工資計算週期者,仍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至遲亦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四、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仍應有合理之約定。
五、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雇主可提前發放,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勞動部提醒,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採金融機構轉帳給薪的事業單位,可提前辦理預約撥薪的作業,即使遇假日仍可如期入帳;採現金方式給薪的事業單位,也建議雇主,疼惜勞工提前發放薪資,如未能提前發放,至遲亦應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給付,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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