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違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恐被起訴或重罰

  • 2022-03-26
  • 小賀老師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 Southeast Region)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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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業主/人事主管可能覺得員工自請離職,公司舉手之勞”幫忙”開立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無傷大雅,殊不知很可能因為這個舉動被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起訴!(員工則違反刑法第339條3項詐欺取財未遂)

再者,員工實際上是自請離職,而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供其向就服中心申請失業給付,就服中心詢問是否有給資遣費,員工如果回答沒有,公司就有未依勞基法第17條給付資遣費的問題,可以罰30到150萬元!

結論就是,只有「非自願離職」時才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自請離職或者被公司懲戒性解僱(開除)均不得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要嘛被起訴要嘛重罰,得不償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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