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違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恐被起訴或重罰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 Southeast Region)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相關新聞:要求老闆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請領失業給付被退件起訴
有些企業主/人事主管可能覺得員工自請離職,公司舉手之勞”幫忙”開立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無傷大雅,殊不知很可能因為這個舉動被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起訴!(員工則違反刑法第339條3項詐欺取財未遂)
再者,員工實際上是自請離職,而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供其向就服中心申請失業給付,就服中心詢問是否有給資遣費,員工如果回答沒有,公司就有未依勞基法第17條給付資遣費的問題,可以罰30到150萬元!
結論就是,只有「非自願離職」時才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自請離職或者被公司懲戒性解僱(開除)均不得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要嘛被起訴要嘛重罰,得不償失喔!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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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員工實際上是自請離職,而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供其向就服中心申請失業給付,就服中心詢問是否有給資遣費,員工如果回答沒有,公司就有未依勞基法第17條給付資遣費的問題,可以罰30到150萬元!
結論就是,只有「非自願離職」時才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自請離職或者被公司懲戒性解僱(開除)均不得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要嘛被起訴要嘛重罰,得不償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