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違反勞基法哪些項目可能被判刑?

蘋果新聞:麵線糊老闆違法雇用女童工還性騷 竟辯「摸屁股是鼓勵她認真工作」
麵線糊店老闆否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騷擾少女,辯稱少女阿嬤曾說少女就讀國三,他認為少女已滿15歲,所以才會雇用少女在店內工作;另外,只有他在場時,少女才會認真工作,他不在就偷懶,「我拍她屁股是鼓勵她認真工作!」
不過,法官認為,麵線糊店老闆有年紀相仿的孫女,深知我們學制就讀國三可能尚未滿15歲,老闆自承知道被害少女就讀國三,卻未進一步確認,已有雇用未滿15歲之人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從事工作之不確定故意,依違反勞基法將他判役拘役50日。
另外,法官不採信老闆「摸臀鼓勵認真工作」的說詞,且老闆也自承沒有拍過其他女員工的屁股,也沒有拍過自己孫女的屁股,而性騷擾行為也與是否開放空間沒有必然關聯,因此認定老闆性騷擾犯行明確,依性騷擾防治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將他判刑4月。兩罪均可易科罰金,亦可上訴。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Glenn Sapaden)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違反以下勞基法規定不只會罰錢,而是可能被判刑的喔!
勞5: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5年以下)
勞6: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3年以下)
勞42: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仍強制其工作。(6個月以下)
勞44Ⅱ:要求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6個月以下)
勞45Ⅰ:雇主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6個月以下)
勞47: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之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或"例假日工作。(6個月以下)
勞48:童工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6個月以下)
勞49Ⅲ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仍強制其工作。(6個月以下)
勞64Ⅰ:雇主招收未滿15歲之人為技術生。(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6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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