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滾燙湯鍋砸員工」 發生職災時,企業的責任

  • 2024-05-25
  • 小賀老師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stu_spivack)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當發生職災時,企業會面臨除了勞基法的補償責任,還有民事過失賠償責任:

一、職災補償責任:

1.(災保有給付)原領工資補償:職災期間前2個月勞保局給付100%投保薪資、第3~24個月給付70%投保薪資;但如果有原領工資未投保的部分,雇主要另外給付補足差額。
2.(災保有給付)萬一因職災導致失能甚至身故的情形,所有因為未足額投保導致職災員工(家屬)短領的部分,悉由雇主補足之。
3.(災保未給付)雇主需負擔員工之必要醫療費用。
4.(災保未給付)員工職災期間超過2年尚未恢復原有工作能力「且」未達失能標準時,公司可選擇支付40個月工資,終結工資補償責任。

二、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第192條(醫療費/喪葬費/增加生活支出/受扶養義務)、第193條(勞動力減損)、194(扶養親屬請求非財產損害)

企業偶爾發生小傷小病之職災,一旦在工作場所遇到較嚴重之職災,就不單只是職災"補償"責任,還要加上民事過失賠償責任,而且賠償金額上百是基本,也很可能上千喔!

因應方式除了1.平時要做好工作場所之動線安全與防護措施,2.請務必要足額投保,3.由專業之企業風險顧問估算風險缺口,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職災險」。

 ETtoday新聞雲 | 日式連鎖餐飲員工「滾燙湯鍋砸身上」 家屬淚求助:就醫車資都刁難

家屬在Dcard發文提到,去年四月底妹妹在苗栗某知名日式連鎖餐飲店工作時發生嚴重意外,造成全身多處嚴重燙傷,背部更是2-3度大面積燙傷,至今仍在接受治療,而公司後續的處理態度,加上難看又疼痛的傷疤,讓她承受著極大的壓力。

「她只是蹲著理貨,就被裝有滾燙熱水的大湯鍋掉落砸到身上,當時電磁爐擺放在不合規定的不鏽鋼架上,煮沸時重心外移,因而發生意外。」

歷經多次調解,公司提出願意賠償的金額僅為60萬元,包含半年無法工作的薪資、醫美修復、精神賠償、醫療支出等等,「但其中該給付的薪資就佔28萬,員工為了修復傷口自己還要倒貼?公司無視員工痛苦,只顧砍東砍西砍預算,一開始說負責到底,後來賠償耍賴到底!連就醫車資都斤斤計較不願給付。」

家屬不禁怒道,「實在無法想像一家大企業會這樣對待一個受傷的小員工,我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事發之後不吵不鬧,相信公司會好好處理才被這樣無理對待,還是公司認為就是小傷不足掛齒,才會到現在都1年多了,還在跟我們砍賠償的金額,而不是直接擔起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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