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月休4天月薪30,000元合理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Q1.月休4天月薪30,000元合理嗎?A.違法!
Q2.月休8天領基本工資27,470元合法嗎?A.很容易違法!
1.基本工資27,470元指的是在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每7天休2天之正常工時下,每月"最起碼"的工資。
2.月薪30,000元雖大於27,470元,但7天休不到2天,有休息日加班甚至不合法的例假加班情形必須加給加班費,應加給的加班費如果大於2,530元(30,000-27470),那就有加班費不足違反勞基法的問題!
至於當月應幾例幾休?最常見的算法是看當月有幾個周六(休息日)幾個週日(例假):
每月27,470元,每日為916元,每小時為114.46元
當月4例4休,只休4例:(每日工作8小時)
27,470元+114.46元*(2小時*1.34+6小時*1.67)*4天
=27,470元+5,815元
=33,285元
當月4例5休,只休4例:(每日工作8小時)
27,470元+114.46元*(2小時*1.34+6小時*1.67)*5天
=27,470元+7,269元
=34,739元
當月5例4休,只休4例:(每日工作8小時)(有一天不合法例假加班)
27,470元+114.46元*(2小時*1.34+6小時*1.67)*4天+916元*1天
=27,470元+5,815元+916元
=34,201元(另已違反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綜上所列,結論月休4天月薪30,000元加班費不足,已違反勞基法
3.勞基法規定7天休2天,不是月休8天,月休8天會有例休天數不夠補給加班費的問題:
7天休2天:52周*2天=104天(每年應有例休總天數)(還不含12天國定假日)
月休8天:8天*12月=96天,與104天相比還差8天未休,應補給加班費
4.溫馨提醒:給員工的(例如加班費)計算遇到小數點一律"無條件進位";扣員工的(例如請假)計算一律"無條件捨去"
行政機關認為法令寫得很清楚,但中小企業常常看得很模糊!歡迎諮詢小賀老師,幫您釐清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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