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宗教團體僱用廟祝 須符合勞動基準法

  • 2024-06-16
  • 小賀老師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Photos By 夏天)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當聽到某單位團體說「我們不適用勞基法」時,有9成99的機率這單位團體其實必須適用。

無論是人民團體、傳教團體、農民團體、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等,只要有僱傭之事實(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就要適用勞基法;
至於寺廟之「志工」或「義工」者,由於無約定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不適用勞基法。因信仰感召,自願終身奉獻服務的神職人員,也因其老病死已由宗教團體負責照顧,原則不適用勞基法。

不過如果是以假傳神旨的方式說(ㄨㄟ)服(ㄒㄧㄝˊ)「回捐」,營造未領取工資的外觀,只要一經檢舉檢查,相關的勞法規定以及勞動權益,一個都跑不掉喔!

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3月11日勞動一字第0980130167號

公告傳教機構雇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9月8日勞動一字第0980130696號

公告農民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勞動一字第1020132159號
勞動部107年6月28日勞動條一字1070130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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