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台中新光三越氣爆勒令停業 受影響勞工權益一次看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中新光三越氣爆釀災,台中市府勒令無限期停業,針對勞工權益,市府在官網設置「新光三越爆炸事件勞動權益專區」,包括要求業者停工期間工資須照給、協助勞工轉職參訓、遭資遣可請領失業給付等協助,勞工如有相關勞動法令或權益事項申請問題,可撥打市府1999專線或至勞工局網站查詢。
一、若是新光三越自行僱用之勞工: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規定,勞工因而停工之期間,工資照給,不得要求勞工請假,勞工如受雇主要求處理相關善後業務而有提供勞務需求,則應依法給付工資,如有加班,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另勞工如有延長工時超過法令限制或停止假期出勤之必要,雇主應依法通報。
二、若工作地點位於新光三越,但並非新光三越所僱用之勞工(如專櫃、美食街、餐廳、清潔或保全等):
此類雇主因受停工影響而使勞工未能出勤,雇主應與勞工協商並優先考量安置勞工至其他適當工作,不得要求勞工自行請假,亦不得片面實施無薪假,且雇主不得擅自扣薪,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調動5原則規定,調動後之勞動條件不得有不利變更。另雇主未有適合工作予以調動或勞資雙方對調動無法達成協議而有終止勞動契約情事,雇主應依法預告、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雇主調動勞工需符合哪五種原則?
(一)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須遵守之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種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有關調動工作地點「過遠」之「必要協助」之定義及認定,目前法無明文,主因個別勞工之居住地點、交通環境等因素各不相同,實務上,大多以勞工是否有因工作地點變更,需增加相當之通勤時間、距離及支付相應通勤費用等情形,而雇主是否有因該情形而發給勞工相關通勤補貼、住宿費用或安排交通車等方式提供協助,予以綜合判斷。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四、這個事件也點出「正確風險轉嫁」的重要性:
發生的是無明火的爆炸,只投保「商業火險」是沒有理賠的,要附加「爆炸險」;
投保足額的「公共意外責任險」,受傷的民眾方有相關的傷害以及財損理賠;
雇主應投保足額的"雇主補償/雇主意外責任/雇主附加職災險",受傷的員工方有職業災害補償、雇主民事賠償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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