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69號解釋--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強制記名投票合憲嗎?

  • 2018-11-19
  • 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民國107年)11月09日,司法院公告了釋字第769號解釋。本解釋是在處理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46條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採用記名投票的方式,是否有違反憲法第129條及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的規定。

這次是什麼樣的事件呢?

本次解釋的聲請人雲林縣議會,他們在民國(下同)90年7月16日修正公布的議會組織自治條例中,就正副議長的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制。但在討論是否將現行的無記名投票方式修正為記名投票制時,他們發現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的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可能牴觸憲法第129條、第171條及第23條規定,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雖然後來他們還是將選舉方式修改為記名投票,內容已經符合地方制度法的要求,但大法官認為案件中的兩個條文是規範全國各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且涉及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劃分、地方自治之適用範圍;同時到目前為止,仍然有一些縣市議會尚未改成記名投票,因此有作成解釋的價值。

大法官多數意見覺得沒有違憲

大法官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3款明定「縣設縣議會」,解釋上來說並不僅指議會的設立,還包括議會組織及與運作有關的重要事項。由於正副議長的選舉罷免投票方式,攸關縣議員行使投票的法定職權,屬於與議會組織及運作有關的重要事項,中央政府自然可以用法律規範。由於地方制度法的這個規範是憲法授權事項的立法,大法官覺得應該要尊重立法院的立法權,因此原則上採取寬鬆的標準來審查這個條文。

大法官覺得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不論採記名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都各有利弊,屬於立法政策的選擇,而經過大法官們調閱相關的立法院文書後,發現立法者在考量了地方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實務後,為了彰顯責任政治、及防止賄選等情況,因此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由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具有正當的立法目的,且手段與目的達成間也有合理關聯,併未逾越中央立法權之合理範圍。因此地方制度法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他們覺得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所定由中央「以法律定之」的意旨。

致於憲法第129條雖然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但大法官認為憲法本文、增修條文中都沒有規定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事項,因此當然不會受到本條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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