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黨產條例釋憲說明會--監察院聲請解釋的條件是什麼?
2018年10月09日案件更新:司法院於2018年10月05日發布新聞稿,決議駁回本次監察院的聲請。多數意見認為,監察院的聲請並不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的要件,理由在於:
1. 多數意見認為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應以監察院得依憲法行使其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為前提。同時監察院依據憲法僅得對行政權為上述監督,對立法權基本上不能插足。由於監察院不能對立法院行使職權,調查權的行使無法成為行使監察權的前提。這類無法行使、或逾越監察權,而僅為調查而調查的情況,並非行使職權。
2. 多數意見認為如果大法官放寬聲請要件,讓監察院在這樣的狀況下也屬於行使職權的話,將可能造成監察權得以對立法院的立法進行審查,而違反憲法的權力架構。同時,人民對法律聲請解釋必須窮盡救濟途徑,如果大法官從寬受理本件聲請,等於是間接容許人民藉由向監察院陳情,迴避人民提前釋憲聲請的要件,而可能使大審法中人民聲請要件形同虛設。
3. 多數意見認為,監察院主張行使調查權所生的「法令違憲審查權」,可以看出聲請解釋的不當黨產條例,並不是監察院行使調查權時所需適用的法律,而是調查之標的。 綜上所述,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本件並不符合「行使職權適用法令」的聲請要件。 至於監察院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的部分,多數意見基於上述理由,認為監察院並不是在行使職權。同時,監察院函詢行政院,而行政院就是否將不當黨產條例移請覆議及聲請釋憲所表示的見解,也不是行政院就其職權「適用」不當黨產條例。因為兩個機關都沒有在行使職權,自然也「不符合」兩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見解不一的統一解釋法令的要件。因此認為監察院就統一解釋法令的聲請也不應受理。
本次討論的問題有哪些?
依照大法官們整理出來的問題,本次說明會預計處理的問題有2個: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其於監察院聲請釋憲時應如何適用?本件監察院釋憲聲請究係該院行使何種職權,又如何適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定?本件聲請是否合於前開聲請要件,而應否受理?
- 本件聲請受理與否對憲法權力分立之運作有何意涵?
第1個問題想問的是:根據大審法的規定,本次問題監察院可不可以聲請解釋?是在行使哪種職權?
第2個問題想問的是:受理對各機關權力分立是否會有影響?例如侵害立法權或行政權。
是否應受理意見不同一
本次說明會由於時間受限,大多數的學者及機關只有辦法闡明關於第一個問題,也就是是否應受理的問題的意見。
認為應該要受理本次聲請的,有監察院及陳愛娥副教授、廖元豪副教授。監察院主張,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應與法官依法審判的解釋相同。陳愛娥副教授認為,依據過往的大法官解釋,監察院行使「調查權」應屬於監察院的職權之一,且綜觀外國立法例,若限縮了釋憲聲請權人,對其聲請大多從寬認定。廖元豪副教授認為:應該要尊重立法權及監察權的行使,監察院究竟是否在行使職權,則應該要尊重監察院的判斷。
認為不應該受理本次聲請的有行政院、中研院李建良研究員、林明昕教授、楊子慧副教授。行政院認為,大審法的規定判斷標準應是是否具備「法定性」、「關聯性」,而本件並不符合這樣的要件。李建良老師認為認為立法院的立法並不屬於監察院可以行使彈劾權的範圍,且監察院也不是黨產條例的主管機關。林明昕副教授認為:調查權是行使彈劾、糾舉等權力的「手段」,行使調查權後應該要有後續的彈劾等行為才能受理。楊子慧副教授也認為:監察院聲請的應該是行使調查要用的法律,而不是其客體。
有趣的是,會中蘇彥圖副研究員並未明確表態,他認為司法院過去都沒有明確說明究竟要不要採取「監察院例外主義」,已放寬監察院聲請的標準。但他也提到,若是採取監察院例外主義,可能會導致司法權提前介入問題,而與司法權的特性不符。
未來觀戰重點
這個案件是否會釋憲將是未來大家所關注的重點,而小編認為,這個案件有以下幾點可以關注:
- 監察院由大法官會議建構出的「調查權」,究竟是一個獨立的權力,還是附屬性的「工具性」權力?如果是工具性權力,是不是要以未來會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審計等明文的權力為必要,才屬於大審法的「行使職權」?
- 大審法針對機關聲請的「適用法律」的要件,在監察院行使監察權的時候究竟要怎麼認定?
- 監察院對立法院不能行使監察權,且對行政院的糾正、糾舉也僅建議性質。如果司法院大法官應監察院的聲請釋憲,會不會形成監察院假司法院之手,間接行使他本來沒有辦法做到的事,像是強制立法院修法、或強迫行政院對立法院的立法提覆議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