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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7號解釋

  • 2020-11-20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行政程序法 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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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6號解釋

  • 2020-11-06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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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5號解釋

  • 2020-10-23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第742號解釋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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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4號解釋

  • 2020-08-28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菸害防制法 第2條第4款:「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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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2號解釋

  • 2020-06-19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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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3號解釋—黨產條例並無違憲!

  • 2020-08-28
  • 法操司想傳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婦聯會、中央投資公司等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等案件時,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並提出釋憲聲請。今天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宣示解釋,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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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快訊】釋字第791號解釋

  •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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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雖然婚姻是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且受憲法所保障,但是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所以憲法對此議題的評價有與時俱進的必要。 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雖然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但是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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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快訊!釋字第790號解釋

  •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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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解釋標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第2項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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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快訊!釋字第789號解釋

  •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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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有關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是否違憲? 大法官認為本條立法目的在於「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做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與適用應從嚴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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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快訊!釋字第788號解釋

  •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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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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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690號解釋|強制隔離防疫會不會違憲呢?

  •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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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2年4月間和平醫院爆發院內集體感染SARS事件,當時台北市政府依據9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的傳染病防治法,公布「臺北市政府SARS緊急應變處理措施」,召回和平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 強制隔離是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台北市政府這樣的做法有沒有違法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呢?後來大法官針對這個問題做出釋字第690號解釋,一起來看看大法官當時認為違憲或不違憲的理由是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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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787|當退伍軍人與銀行發生「18%優惠存款」爭議,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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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本案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原因事件:18%優惠存款「續存」爭議 本案開始於原因事件的原告(宜蘭地院106訴476民事裁定)及其配偶的「退伍軍人退伍金優惠存款」,於102年12月16日及103年2月1日到期。但二人在存款到期後未辦理續存,直到105年8月30日發現,並於同年9月2日辦理續存。導致他們喪失了未續存期間的18%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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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快訊!釋字第786號解釋

  •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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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以新臺幣100萬元為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而牴觸憲法?聲請人覺得這些情況要被罰到100萬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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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83號解釋|教師年改案

  •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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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解釋是由立委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針對民國(下同)106年制定公布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做成,解釋結果基本上和軍人、公務員年改一樣,除了系爭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外,其餘都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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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82號解釋|公務員年改案和軍人年改案哪邊不一樣?(下)

  •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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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解釋是由立委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針對民國(下同)106年制定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系爭法律)之有關公務員退撫制度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做成,解釋結果基本上和軍人年改釋憲案一樣,除了系爭法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外,其餘都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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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緊急危難|尿急闖紅燈嗎,可以不用罰嗎?

  •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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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報導,苗栗一名連姓男子主張因疾病因素,有頻尿的問題,急著找廁所而闖紅燈,吃上4000元紅單;連男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罹患糖尿病、有多尿症狀,實為生理及病理的逼迫因素違規,非故意之行為,請求撤銷罰單。但法院判他敗訴,認為連男的主張未達到行政罰法「緊急危難」的程度。 究竟什麼是行政罰的緊急危難?法院判連男敗訴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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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784|推翻釋字382!不只是退學,學生只要權利受侵害就可以救濟?

  •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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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任大法官做出的第一件大法官釋字,就是推翻過去大法官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的解釋,大法官推翻過去僅得針對退學等,影響學生身分的處分提起救濟的限制,認為當學生的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就可以依法提起救濟。 究竟什麼是特別權力關係?過去大法官是如何看待學校與學生的關係?釋字784之後學生只要受有侵害就可以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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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82號解釋|有公務員資歷的大法官為什麼不用迴避?(上)

  •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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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解釋是由立委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針對民國(下同)106年制定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系爭法律)有關公務員退撫制度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做成,解釋結果基本上和軍人年改釋憲案一樣,除了系爭法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外,其餘都未違憲。 雖然解釋結果大致相同,不過大法官對公務員和軍人年改的審查密度有沒有不同呢?軍人年改和公務員年改又有哪些不一樣的地方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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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81號解釋|軍人年改為什麼大部分不違憲?(下)

  •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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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解釋是由立委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針對民國(下同)107年修正公布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有關軍人退撫制度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做成,除了系爭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外,其餘都未違憲。 為什麼大法官認為大部分的條文都不違憲?又為什麼會認為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呢?上次【釋字第781號解釋】軍人退撫制度是怎麼來的?(上)提到了軍人退撫制度的沿革,這次要來揭曉大法官認為軍人年改制度大部分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等,以及系爭條例有關再任的規定會侵害平等權的理由,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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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81號解釋|軍人退撫制度是怎麼來的?(上)

  • 2019-08-28
  • 法操司想傳媒

本號解釋是由立委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針對民國(下同)107年修正公布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有關軍人退撫制度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做成,除了系爭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有關再任的限制規定違憲外,其餘都未違憲。 為什麼大法官認為大部分的條文都不違憲?又為什麼會認為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呢?理由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吧! 軍人退撫制度沿革 軍人退撫制度從48年起開始實施,當時採取確定給付制,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退役人員的一次退伍金連同軍保給付都可以存18%,18%也是由政府支付。86年實施退撫新制,軍人退撫財源從原本都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的恩給制,改為政府和現役人員按比例共同撥繳,並設立退撫基金負責支應的共同提撥制(下稱新制),此外依新制請領的一次退伍金和軍保給付都不能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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