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4號解釋

  • 2020-08-28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菸害防制法

第2條第4款:「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2條第5款:「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9條第8款:「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解釋爭點

1.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第9條第8款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2.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3.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下稱系爭函)說明二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

1.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第2條第4款、第9條第8款所指的「商業」、「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贊助」、「促銷」、「宣傳」及「廣告」等用詞,部分解釋適用上雖然需要主管機關個案認定,但與其他一般法律規定用語並無不同,且並非難以理解,又個案事實是否屬於上述規定所欲規範之範圍,亦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皆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8款限制菸品業者的商業言論自由沒錯,不過國家為了增進其他重要公共利益目的(如保護國民健康),可以立法採取與上述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之手段限制商品廣告,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8款限制特定宣傳方式,屬於和保護國民健康目的有實質關聯的手段,因此沒有違憲。

3.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8款針對對國民健康有重大影響的菸品為特別規定,與追求國民健康之目的間有合理關聯。聲請人雖然以菸品、酒、檳榔等商品做比較,但菸品除損害吸煙者本人之身體健康外,因吸菸所產生之二手菸另會對吸菸者以外之人產生身體健康之損害,甚至對於懷孕中婦女之胎兒亦可能造成健康上不良影響,而與上述檳榔、酒類等商品所可能造成之損害,仍屬有別,即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8款並未牴觸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4.系爭函僅係重申法規意涵及適用範圍,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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