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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聲請人為臺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未通過中華民國100學年度教師評鑑,並於102學年度亦未通過覆評。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分別經臺大申評會及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駁回,之後再提起之行政訴訟亦遭駁回確定,聲請人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聲請人為國立臺灣大學,該校園藝系一名助理教授,因任職屆滿8年未升等,自103學年度起不受續聘。助理教授向教師申評會提起申訴後認為有理由,撤銷該不續聘決議。台大校方不服並提起再申訴,但是被教育部認為再申訴無理由而駁回,再經行政訴訟程序後,亦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經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援用該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台灣首位藉由遊行爭取基層消防員權益的徐國堯,在2014年被消防局認定有曠職、偽造病假、無故不參與訓練、兼職等違失情事,累計達2大過直接免職。經復審、行政訴訟等程序皆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基隆林姓消防員因為犯下偷拍前女友性愛影片、偷竊同事現金等刑案,被基隆市消防局核予考績丁等,並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林男經復審、行政訴訟等程序皆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義大利籍藍姓男子和台灣詹姓空姐,跨海爭奪8歲女兒監護權的事件。原先台北地方法院作出家事裁定,命空姐將女兒交付給藍男,並准許其可以帶女兒出境返回義大利同住。 不過在詹女依法對裁定抗告、再抗告後,由於窮盡救濟手段,便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
聲請人為被告之辯護人,陪同被告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筆記過於詳細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指揮在庭法警扣押其已製作之訊問札記乙紙、禁止聲請人繼續筆記偵訊內容,並記明於扣押筆錄與偵訊筆錄。 聲請人不服,聲請法院撤銷,但被法院以「聲請事項非屬刑訴第416條所規定之事項」為由駁回,因窮盡救濟手段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政府解禁萊豬來台後,台北市、台中市及嘉義市、台南市議會認為,為了人民健康,地方政府可訂嚴格的瘦肉精「零檢出」標準,但2020年底行政院卻宣布地方自治條例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無效。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聲請人中鋼公司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61號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下稱系爭函),逕行限制聲請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虧損扣除範圍,變相對虧損年度所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實質課稅,擴大營所稅之稅基,悖離所得稅法第39條之立法意旨,因牴觸憲法而聲請解釋。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為原住民身分法事件,分別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05號、第306號及第752號判決所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違憲,並分別於107年2月14日及107年10月29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法規範違憲。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聲請人在偵查中被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羈押獲准,聲請人之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準用同法第346條之規定提出抗告,但被高等法院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認為高等法院裁定引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19條」有違憲之虞,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1.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立法原意及法院判決先例,認為除了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說明與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外,還包含「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方式。釋字第656號解釋則再加上「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為限制。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1.聲請標的「102年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在108年修正後移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但僅微調文字,規範內容相同。規定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時,交通勤務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可以直接將其強制送往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13號解釋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有關歷史建築登錄之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是否違憲? 2、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予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是否違憲?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12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11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公教人員保險法(94.1.19修正公布版本)第 6 條(第3項)重複參加本保險所繳之保險費,概不退還。但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學校或...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10號解釋
文/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24 條第2項前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解釋爭點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9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前項...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8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7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勞動基準法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6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已於110年3月24日廢止) 第 4 條 第 1 項 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 第 5 條 第 1 項 主管機關為處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街頭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活動許可證。 第 6 條 第 1 項 取得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得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但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並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