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10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24 條第2項
前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解釋爭點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得標廠商應一律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繳納代金,是否違憲?
大法官認為
1.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其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依定比例之原住民,如果進用人數未足,則負有繳納代金的義務,並依第24條規定計算金額。
2.該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部分,大法官已作成釋字第719號解釋,認為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以及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3.該法第24條第2項部分,大法官認為規定「未依相關規定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得標廠商」,必須要以「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代金金額」,這是為提升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意願,手段與目的具有相關性,洵屬正當。
但是,代金金額計算之方式並未考慮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情事以及採購金額大小等情狀,也可能造成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的情形,造成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後果,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與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最晚應於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完成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