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9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9 條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解釋爭點
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是否違憲?
大法官認為
1.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人民有從事工作、選擇及執行職業之自由。不過立法者若是為追求公共利益,對於職業的工作方式、時間、地點、內容等執行職業自由有所限制,且限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就符合比例原則、不違背憲法之意旨。
2.不動產估價師事依法考選銓定之專門職業人員,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及人民之財產有密切關係,例如法院拍賣不動產之底價評估、聯合開發權益分配評估或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等,均有賴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其工作性質與一般營利事業追求商業利益之目的有所不同。
依不動產估價作業的性質,鑑定標的價格及製作估價報告書都必須要由不動產估價師親自執行,以確保不動產估價品質。限制不動產估價師僅能於一處設立事務所,是為避免「借照執業」,從而維護不動產估價品質,以保項交易安全與金融市場秩序。
3.明定不動產估價師僅能於一處開業設立事務所,使主管機關檢查不動產估價師業務之管理事權統一,得更有效進行不動產估價師是否依法執行業務之檢查,同時也是確保不動產估價師親自執行估價業務。若使其設立分事務所,雖可能更便利業務執行,但也可能出現為便宜行事,而將受託之業務違法交由他人執行之情形。
且法律雖明文不動產估價師僅能設置單一事務所,但並沒有限制其執業的區域,可以「一處開業、全國執業」。綜上,大法官認為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因手段與目的兼具有合理關聯,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