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第690號解釋|強制隔離防疫會不會違憲呢?

民國92年4月間和平醫院爆發院內集體感染SARS事件,當時台北市政府依據9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的傳染病防治法,公布「臺北市政府SARS緊急應變處理措施」,召回和平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
強制隔離是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台北市政府這樣的做法有沒有違法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呢?後來大法官針對這個問題做出釋字第690號解釋,一起來看看大法官當時認為違憲或不違憲的理由是什麼吧!
立法者容許強制隔離
9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92年5月2日制定公布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溯自同年3月1日施行,已於93年12月31日廢止)第5條第1項明定:「各級政府機關為防疫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特定防疫區域實施管制;必要時,並得強制隔離、撤離居民或實施各項防疫措施。」
大法官認為雖然強制隔離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但因為強制隔離的目的是為了防疫,和刑事處罰不同,所以在法律明確性的審查可採一般標準,不用像拘束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一樣採嚴格審查標準,又立法者明文規定強制隔離是防疫的必要措施之一,因此強制隔離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強制隔離是合理必要手段
另一方面,強制隔離雖然剝奪被隔離人的人身自由,但對被隔離人的人格權並沒有重大影響,且是經過主管機關基於專業知識,衡量各方面情形所做的決定,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另外針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審查,大法官認為防疫工作重在迅速及時,且主管機關對防疫措施比法院專業,因此是否須強制隔離並非一定要由法院決定,總而言之,防疫的強制隔離並沒有違憲。
不過最後大法官也指出傳染病法制應針對強制隔離的組織、程序、最長期限、合理補償,以及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等等措施進行通盤檢討,做成警告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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