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490:耶和華見證人拒服兵役

  • 2018-10-15
  • 法操司想傳媒

2018.11.02更新:在韓國跟過去的台灣一樣,也會因為拒絕服兵役而被判刑,雖然刑度只有18個月,比台灣過去的8年有期徒刑低非常多,但每年還是有數百名因良心拒服兵役者遭關進監獄。此兵役問題終於出現轉圜,根據媒體報導,韓國最高法院作出裁定,男生可因「宗教信仰和良知」拒服兵役。但此裁定並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目前在監獄服刑者,並不會受到影響。
故事背景

吳宗賢是一位虔誠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在他25歲的那一年,他接到每個台灣男性一生都會收到一次的「兵單」。但基於他的宗教信仰,反對任何軍事活動,他拒絕付兵役。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受軍法庭審判,判處8年有期徒刑。

原本在服完8年的徒刑後,就符合當時兵役法「曾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的禁役條件。但之後因為減刑和假釋的緣故,導致吳宗賢執行未滿4年,僅服刑3年9月20日,依法實際執行期間不滿四年者將「免除禁役」。

在出獄後,吳宗賢又在一次收到兵單。他又再一次拒絕服役、又被判刑、又入監服刑、又未達禁役標準、又收到兵單,在後續的十年內,反覆輪迴。除了吳宗賢外,其他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也有相似的經歷。

兵役法是否侵害人民的宗教自由?這樣反覆因為兵役問題而入獄,是否有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禁役的執行徒刑是否可以累積呢?

宗教自由

我國憲法第13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而宗教自由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服兵役義務

我國憲法第20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而兵役法就是在這樣的基本精神下,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所制定的規定。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但是其他宗教行和宗教結社之自由,因為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兵役法是為了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屬於立法政策的考量,並非為了助長、促進或限制任何宗教而設,而且並沒有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的效果。身為國家的人民,就應該對國家負起基本義務與責任,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

另外,依兵役法施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被免除禁役者如果還在適役年齡,他服兵役的義務,並不因此而被免除。因為違反兵役法被處以徒刑,服刑期間屬於停役,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若另有違反兵役法的規定而符合處罰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處罰,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

結論,兵役法合憲!

輸了釋憲,贏了修法

大法官解釋做成後4個月,立法院於89年01月15日修正了《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將兵役法第5條禁役規定,從原本曾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增加了第2款「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並修改兵役法施行法第59條,將實際執行徒刑期間不滿4年這個要件刪除,為的是要避免一再的回役、抗命、執刑、假釋、出獄的情形。

而在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明確規範,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免參加抽籤。同年8月3日,開始正式徵集第001梯次替代役男。實行「替代役」制度後,才真正的解決了耶和華見證人拒絕服兵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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