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大法官會議說明會|刑法「累犯」規定有沒有違憲?
2019年01月15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再次召開說明會,本次說明會主要是想聽聽看聲請人、有關機關、專業領域學者針對現行刑法「累犯」的規定是否違憲的看法。
什麼是「累犯」?為什麼會認為刑法累犯規定違憲呢?
大家都聽過「累犯」,但你知道什麼是「累犯」嗎?
所謂的「累犯」,指的是某個犯罪行為人在前面的案件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以後,在一定的期限內又再故意犯罪的人。舉個例子,阿法因竊盜罪被判處5年確定並執行完畢,而在執行完畢的隔天,又再次因為竊盜罪被逮補,此時的阿法就是我們說到的「累犯」。
而我國刑法中「累犯」的規定是在刑法第47條,只要受徒刑宣告並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在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的,就是目前刑法上的「累犯」,最高可以加重其刑到1/2。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累犯」不以前後案件一樣為要件喔!舉裡來說阿法曾經因為犯了竊盜罪且執行完畢,但在出獄一個月後又因為傷害罪被起訴,這個時候由於我們的累犯規定不看他的前後罪是否一致、或有相似性,而是機械式認定,因此就算阿法前後的犯罪行為沒有相似性,也會算是累犯,請大家注意這一點。
累犯的規定早在刑法設立之初就存在了,而我們之所以會保留累犯的規定,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要反映已經執行完的刑罰無法達到教化功能的問題。簡單地說,在刑事政策上我們希望可以透過刑罰的執行,來讓犯罪者得到一定的教訓,讓他們不再犯罪;但如果出獄後仍然沒有改善,就代表之前執行完的刑罰的教化功能不足,此時就必須要再讓他們受到更重的處罰,以補足之前不夠的教化功能,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會加重累犯的刑責了。
但這樣的規定卻存在著違憲的疑慮。
第一,這個「加重」的對象究竟是針對「前案」、還是「後案」呢?如果我們加重的目的是為了要處理「前案」刑罰的不足,那可能就變成是對已經評價完的舊事件再度評價,而形成「重複評價同一行為」這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狀態。如果是針對「後行為」進行加重評價的話,由於後行為本身應該與前行為分別評價,若加進來就有可能違反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
第二,就是「累犯」加重規定的不平等。除了我們前面說到,不論今天犯的罪是否有相似性一率都論以累犯的問題以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出在累犯的認定上。由於目前的法條規定累犯是在前面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再犯其他罪的狀況,因此如果行為人是在「假釋中」被抓到,就不算是累犯,但這和我們的法感情並不相符,而且也確實違反了平等原則。此外,由於累犯必須要「執行完畢」才開始計算,這也導致實務上出現犯人脫逃不被執行,就不會被當成累犯,反而是乖乖受罰會變成累犯的弔詭狀況。
第三,針對「執行完畢」一要件,聲請的法官認為違反「明確性」原則。之所以會這麼說,是因為究竟什麼時候「執行完畢」會受到監所累進處遇規定的影響,而累進處遇涉及受刑人在監所內的表現、評分等等,受刑人並無法在一開始就「確實知道」自己會在什麼時候出獄,這使得本條文的使用變得不確定,而違反明確性原則。
第四,是一件事重複評價的問題。因為在刑法第57條中,要求法官將「犯罪行為人的品行」納入科刑的參考。而犯罪行為人的「前科紀錄」就是「品行」的一環,如此將出現犯罪行為人的前科紀錄在同一案件中被重複評價了兩次的狀況,與一件事只能評價一次的基本原則不符。
第五,目前累犯的設計是在「原本的刑之外」再加上一段刑責,但這樣就可能違反罪刑相當性的原則,使得犯罪行為從原本立法者認為合理的刑度,被硬生生提高到另一個高度,讓行為人承受比原行為所應受的刑還重的刑罰。
學者們怎麼說?
在本次的說明會中,多數的學者認為目前的累犯規定有違憲之虞;但也有學者採取與法務部相近的立場,認為累犯規定從《唐律》就已經存在,具有千年歷史,不宜貿然認定累犯規定違憲,且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累犯的規定,可見這樣的規定並不是我國獨創,且也並不違反任何憲法上的權利、基本規定。
而多數學者認為,累犯的「概念」本身並沒有違反憲法,並沒有必要宣告其違憲,讓累犯的「概念」消失,但是累犯的「制度設計」是有問題的,而問題就在於它「一律加重」的設計、及前面說到的那些問題。因此我們需要處理的問題不是要不要拔除「累犯」這個「概念」,而是去宣告累犯目前的「制度設計方式」是有問題的。
而認為制度設計的學者也指出,就算是累犯,也必須要在「法定刑的上限」範圍內進行處罰,同時也有學者認為可以容許透過規定調高「法定刑下限」。而外國立法例雖然有累犯加重的規定,但與我國這種不論前後案件類型是否相近就一率加重的設計方式不同;有些外國立法例是只有針對「特定罪」有累犯加重,但其他罪就沒有,並不一定能直接以外國法來類推我國法的規定。
結論上來說,本次說明會的參與者大多採取「累犯概念不違憲」但「現有累犯制度違憲」的立場,但究竟大法官會不會受理本案聲請並作成解釋文呢?就讓我們期待案件之後的狀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