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文/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標的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9 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判決案由
陳姓男子將私人土地提供給社區民眾通行使用,並因此從民國70年起免徵地價稅。不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於104年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時,卻發現這塊土地屬於建築基地的一部分,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的情形不同,應該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求補徵該土地清查前5年(99年至103年)的地價稅共3萬5130元。
陳男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未果,認為判決結果違反平等原則、保障人民財產權、租稅法律主義及比例原則等,聲請憲法解釋。並與其他3案共同審理。
大法官認為
1.租稅法律關係中,立法者就各種稅捐稽徵之減輕或免除訂定不同規範,其分類於差別待遇因涉及國家財稅政策,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若該規定具正當目的,且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旨。
2.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之免徵規定,是基於私有土地之所有人無償提供土地供民眾通行,有鼓勵地主地盡其用、適當分配土地利益功能的意思。該條但書則規定若該土地為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即不予免徵地價稅,目的在於衡平租稅負擔、避免免稅條件過寬,具正當目的性。
3.依建築法規,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有提供建物日照、採光、通風、景觀、防火、安全等特定之功能,與單純提供民眾行走、使用的土地,在性質與功能均有所不同。且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對地主具有建築上之利益,也與單純無償提供非法定空地給公眾通行、完全未獲取利益,在本質上亦有所不同。
大法官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就兩種情況進行區隔,其分類與公平課稅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尚無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其規定亦未逾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之授權範圍。
4.不過最後大法官也補充,縱然地主是於法定空地內私設通路提供公眾通行,但如果該私設通路「已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且已經無償提供通行,此種情況下有關機關應考量給予一定程度之稅徵減免,以兼顧人民權益與租稅公平。
評論專區
精選影片

郭董欠12億獎金挨告?簽的是什麼合約有影響嗎?戴正吳為什麼選擇以勞動事件提告?

台版「地面師」詐欺案|詐團盯上獨居長者!有什麼防堵的好辦法?

柯P遭起訴——政治獻金部分|法院最新的羈押理由是?柯P這部分最有可能成罪!?

北檢正式起訴柯P|起訴書寫了什麼?還有很多法律問題待解釋?

台達電員工墜樓|疑似遭霸凌?公司跟主管有什麼法律責任?雇主的義務都盡到了嗎?

八炯「中國統戰紀錄片」討論|美國、加拿大都在堤防?中國認知作戰無孔不入!

南韓「長達」6小時的戒嚴|台韓戒嚴規定有何異同?台灣宣布戒嚴更具破壞性?

紫布事件最新進展!遊戲橘子反告丁特民事訴訟 最終告的成嗎?! |讓律師說給你聽

丁特槓上遊戲橘子!最新進度--丁特被告了???

SWAG到底是哪裡犯法了,老司機千萬不能錯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