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The National Guard)文/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標的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 8 條 第 1 款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判決案由
陳姓女子將救災救援當成一生志業,從擔任義消開始做起,在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不過在受訓前的複檢發現身高僅158.9公分,而非報名時到醫院測量的160公分。陳女因為這「1.1公分」差距被認定不符資格而遭退訓,窮盡救濟手段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
1.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並非禁止任何差別待遇,但需要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且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須存有實質關聯性,才屬於合理之差別待遇。
2.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至109年之統計資料,國人男性平均身高約為172公分,女性約為159.5公分,而警察人員身高限制為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就身高百分等級常模而言,遭排除的男性僅約10%,但卻有高達55%女性被排除於警察人員應考資格之外,認為已構成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不利差別待遇。
雖然就用人機關之需求,對男女基於身高上的差異而有不同的身高標準仍屬正當。但是,現行身高標準卻造成截至111年我國消防人力男性占比為88%,女性為12%的懸殊比例,也導致整體警消工作環境與文化不利女性參與。
且雖然關係機關認為,依長期的經驗與默會知識,女性的身高標準是為了符合消防勤務之實際需求且要與消防車高度進行配合等。但大法官認為,相關消防設備器材還是可以訂製或修改成符合國人身高需求,且消防工作相當多元,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支援災害現場應變、督勤……等,身高略矮之消防人員對於進入空間較為狹小之災害現場,亦有其優勢。
綜上,大法官認為關係機關並沒有充足的資料證明,為何身高低於160.0公分之女性並不適合從事消防工作,而必須排除多數女性應考的原因。該規定對女性所為之不利差別待遇與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間尚難謂具實質關聯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違憲!
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所謂的「必要時」,雖然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但為維護國家考試之公正,如果用人機關對受訓人員之體格有疑義時,得要求其至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該規定之語意及內涵依一般社會通念並非難以理解,且受規範者也對規定之內容具有可預見性,因此認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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