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頂新越南油品案三審】白紙黑字的函文,為何搞到霧煞煞?

  • 2018-08-08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在2018年4月27日宣判後,目前正在進行上訴三審程序。由於第三審原則不會開庭,所以外界並無法掌握案件最新進度。但在2018年8月7日,我們又再媒體上看到頂新的相關新聞,原來是檢察官整理50頁答辯書準備交給法院的新聞。

該報導直接點出檢辯雙方最大的爭議點:「辯護人於二審提出的『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2016年9月9日函』」。辯方認為此函證明,大幸福公司根本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對象;而檢方則認為,此函恰好證明,大幸福公司在越南國內只出售用作家畜飼料,不出售食品。

為什麼同一個函文,會有不同的解釋?明明辯護人提出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反而變成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呢?關於此函文,二審法院又是怎麼認定的呢?

2016年9月9日函文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二審的判決,可以大略得知函文內容。此函是由越南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農業與農村發展廳,於2016年9月9日發出的第2345/SNN-QLCL函,內容略為:「大幸福公司經營出口供生產飼料當作食品原料的動植物油脂滿足客戶質量要求;內銷供生產飼料的動植物油脂,因此,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對象。」

二審法院怎麼認定?

針對此函文,二審法院認為:「一再強調『供生產飼料』的動植物油脂,而其中所提及之當作食品原料的動植物油脂『滿足客戶質量要求』復未載明客戶要求係指可供食用乙節,是該函之所以認大幸福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對象,是否係因認大幸福公司所經營銷售之油脂僅供「飼料用」?顯有可疑。」

當作食品原料 ≠ 要求可供食用 ?

二審法院對於這段函文內容的解讀,讓人不太懂法院的邏輯。這個函文很清楚的可以看到,分成兩個部分:「外銷內銷」。而在外銷部分,大幸福公司同時經營兩種型態:1.供生產飼料用、2.當作食品原料。而在內銷的部分,則是供生產飼料的動植物油脂。

由於大幸福公司同時經營內銷及外銷,只是因為內銷,並未經營食用豬油的這個選項。法院就認為,這個函文是一再強調「供生產飼料」?而越南未內銷食用豬油,也不代表此豬油不可供人食用,有可能是當地消費習慣有關。(根據大幸福公司的楊振義表示,是因為在越南當地,一般人家就有自家炸豬油的習慣,所以才沒有內銷食用豬油)

且單從文義上來看,函文明確表示「當作『食品』原料的動植物油脂滿足客戶質量要求」。究竟是怎麼樣的油脂,會符合食品用的原料,卻又同時不可供食用呢?二審法院把重點放在「滿足客戶質量要求」,就認為沒有要求「要可供食用」,完全忽略了「當作食品原料」的要件。

大幸福公司到底需不需要「食品安全認證書」?

在判決書中,法院還有一段論述是:「……;而生產、銷售、經營食用油品之廠商,均須依『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2013年1月4日第01/2013/TT-BNNPTNT號公告』第2條
『補充第13a條:有關農林水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之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之核發、收回、重新核發作業、流程』之規定,申請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

由於辯護人提到,大幸福公司並非從事生產,只是從事買賣業務,不需要,也無法申請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但二審法院認定,生產、銷售、經營食用油品之廠商,均需依規定,申請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

究竟該條是如何規定的呢?

第2條:補充第13a條如下:

有關農林水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之「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以下簡稱為食品安全證書)之核發、收回、重新核發作業、流程

  1. 食品安全證書核發主管機關:

依第14/2011/TT-BNNPTNT號公告第5條規定獲責成對農林水產食品生產、經營廠商進行分類評估、檢查之機關有核發食品安全證書之權責。

  1. 食品安全證書效期自核發之日為3年。該證書之樣式詳如本公告附錄1。
  2. 核發食品安全證書之申請資料包括:

a)食品安全證書申請表,其格式詳如本公告附件2;

b)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之經營登記證書、或投資資證書,或是成立決定;

c)依本公告附錄3規定之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基礎設施、設備、工具等說明書;

d)具生產、經營廠商確認之已獲農業暨農村發展產業農林水產食品品質、安全管理機構進行食品安全知識訓練之廠商負責人與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之人員名單;

d-)已獲縣級以上之衛生機關核發合格之健康證明書之廠商負責人與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之人員名單;

e)食品安全證書(倘廠商對食品安全證書之內容有修正、補充資訊)

我們從這個規定中,我們只看得到哪個機關可以核發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申請的資料有哪些。並沒有看到法院所謂的只要從事生產、銷售、經營食用油品之廠商,均須申請「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的規定。

而從此規定,我們反而可以看到,權責機關是可以針對林水產食品生產、經營廠商進行分類評估、檢查,並有核發食品安全證書之權責。而2016年9月9日的函文,也就是主管機關所做出的「大幸福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對象」的判斷。

頂新案一審無罪,二審逆轉重判,受到各界關注。但本案尚未終結,還在進行第三審的程序。最後法院會怎麼認定這些證據,還是需要靜待法院的判決。但在三審法院尚未做出判決以前,我們可以看到,檢察官似乎仍持續過去的作法,三不五時向媒體報導案件最新的進度。如今連交答辯書,都要通知媒體,看來檢察官好像認為頂新案的主要戰場仍是在法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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