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頂新越南油二審宣判】二審法院忽略客觀事證,檢察官論告照單全收!?

  • 2018-04-27
  • 法操司想傳媒

2014年9月起,台灣因接連爆發油品安全事件。因食藥署接獲駐越南代表處電報,頂新製油所有自越南進口之油類產品主要作為飼料用油。經過13天的調查,彰化地檢署於2014年10月30日,起訴頂新公司、負責人魏應充、前後任總經理常梅峯、陳茂嘉、屏東廠廠長曾啟明、品管組組長蔡俊勇,以及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彰化地方法院花了1年的時間,仔細審理後,給予全數被告「無罪」的判決!

但頂新案並未因此結束,2015年12月10日檢察官提起上訴,經過2年多的審理,本案中於在2018年4月27日宣判,宣判主文如下: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罰金 2億5千萬元
魏應充:得易科罰金部分,6年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9年有期徒刑。
常梅峯:得易科罰金部分,3年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5年6月有期徒刑。
陳茂嘉:得易科罰金部分,5年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6年6月有期徒刑。
楊振益:得易科罰金部分,1年6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7年有期徒刑。
曾啟明、蔡俊勇無罪。

相較於一審被告全數無罪的判決,究竟二審大逆轉的理由是什麼?就讓《法操》釐清一二審中的差異,讓您更加了解為什麼兩個法院會有如此歧異的判決吧!

只要攙偽即構成本罪!?

二審法官採用最高法院105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的見解,認為只要攙偽就有法律擬制的危險。而法官認為,本案頂新攙混了「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的油品。但本案頂新的油究竟哪裡不可供人食用呢?

二審法官依據越南胡志明市外務廳的公文,該公文指出越南大幸福公司並未獲得核發生產證明書的廠商。但經過一審法院審理時確認,在越南的油脂主管機關為農業部非工商部,熬油業者也不需要此證明書。

二審法官根據鑑定人意見,認為頂新油品的總極性化合、重金屬、酸價,對人體有害。另外,法院認為被告楊振益給予Vinacontrol公司油品樣本並未經過確實採樣。且頂新自主檢驗的結果也與Vinacontrol公司的檢驗結果有很大的差異。

針對總極性化合物的檢驗,由於檢察官採樣有問題,在一審法官重新採樣過後,檢驗結果並無問題。而檢驗報告的差異,也透過專家證人的鑑定意見也證實,在運送的過程中,的確會影響一些油品檢驗的數值。

二審法院認為食安法除了規範成品,同時也有規範原料,在原料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時,即便最後成品檢驗合格還是不可以。但一審法院認定,檢驗內容就是在規範成品,且頂新的產品檢驗皆符合食用品質。

為什麼部分被告有罪部分無罪?

對於每位被告的犯行,法院作出以下的解釋,前總經理常梅峯,與主要供應飼料油的大幸福公司接洽購買豬油,知悉油品品質;總經理陳茂嘉,由實際去越南訪查,訪查的結果是不合格的,知悉越南油品品質;董事長魏應充,因主持糧油事業群決策會議,在知道油品不符合品質,仍決策繼續購買;大幸福公司楊振益在本案則是幫助犯的角色。上述這些被告,明知油品品質不佳,故成立犯罪。

而被告曾啟明和蔡俊勇的部分,法院認為這兩位被告對於油品品質並不知情,且在檢驗的過程中,都有如實報告,且未參與決策會議,所以不知情,維持原審無罪的判決。

二審法院忽略客觀事證,檢察官論告照單全收!?

看到二審法官簡述的判決理由,似乎好像不無道理,但事實真的如二審法官所述嗎?如果真的如二審法官所述,難道一審法官枉法裁判嗎?當然不是如此。就讓我們一一回擊二審審法官的不合理之處:

食安法規定原料及成品?數據檢驗標準是規範成品不是原料。

只有有攙偽,就有擬制的危險?那市面上蜂蜜不純:果汁摻水該怎麼解釋呢?

總極性化合物、重金屬高?經過一審詳細調查,當初檢察官取樣錯誤,經過一審法官協同一審檢察官辯護人等人,重新取樣的結果,總極性化合物並沒有超標。

酸價高?這部分已經經過鑑定人作證,酸價只是油脂加工參數之參考,影響產品的得率。

Vinacontrol的報告跟頂新自主檢驗報告不同?在油品運送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高溫曝曬的情形,本來就會影響檢驗數值。

大幸福公司未取得越南工商部的生產證明書?在越南油脂主管機關是農業部並非工商部,生產油脂的廠商不用取得此證明書。

魏應充主持糧油決策會議,知悉油品品質?糧油決策會議不會針對這麼細項目進行報告評估。

二審法官花了四個月做成的判決,看似慎重,但所告知世人的判決理由,竟然與檢察官的論告如出一徹。看起來幾乎是完全忽略了已經存在在卷證裡的客觀事證,一概採取檢察官的起訴上訴理由。

不禁令人好奇,二審法官連一審法官親自去取樣的檢驗結果都不採用,難道二審法官是採信檢察官所論告的「一審法官配合被告演出」的說詞嗎?這樣完全忽略客觀事實的判決,真的能實踐真正的正義並獲得社會大眾的掌聲嗎?

 
 
 

評論專區

諮詢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