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1222頂新越南油開庭實況】被告有錢就會逃跑嗎?
頂新越南油案羈押訊問庭 |
審 判 長:陳宏卿法官 |
頂新越南油案於107年4月27日二審判決出爐,台中高分院逆轉一審無罪判決,改判頂新魏應充部分為有期徒刑9年,並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為有期徒刑6年,得易科罰金。
頂新油品案一審中,魏應充以新台幣(下同)3億元具保。宣判當時魏應充因味全油品標示案,入監服刑中。但107年12月,魏應充假釋出獄,107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發函台中高分院,指示台中高分院審酌有無再執行羈押的事由。
再開羈押訊問的法律依據
當案件上訴三審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由第二審協助訊問審理。而本次的訊問則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討論暫停羈押之後,是否有新的羈押情事出現。所以本案在一開始審理時,審判長就告知本案辯論共有3部分,第一是針對二審判決;第二是有無新的羈押原因;第三有無羈押的必要。並告知雙方當事人及辯護人,第一點並非本次開庭審理重點,請大家不要過多著墨。
筆錄記載影響法庭進行
法操過去就曾撰寫過多篇文章在討論筆錄記載令人詬病的問題,這個問題在本次庭期又出現了。首先是辯護人在做有無羈押理由辯護時,辯護人余明賢律師原本流暢的辯論,被審判長打斷。審判長先是肯定了余律師說明相當清楚,但因為本次筆錄是要當庭作出,這樣書記官無法正確紀錄。
從此刻開始,大家都是盯著電腦螢幕在進行辯護,除了檢察官以外。
檢察官選一個好嗎?
原本都沒有意見的檢察官,在法官詢問是否有羈押必要時,當庭遞了一份羈押聲請書給法院,表示筆錄記載依聲請狀內容,就開始洋洋灑灑的陳述,成為法庭上唯一沒有被書記官記載筆錄影響的陳述者。
但法官對於檢察官的書狀提出疑問「檢察官此份書狀是針對本案辯論,還是要另外聲請羈押?」檢察官回答「都可以」。這個答案讓現場的辯護人與法官都愣了一下。法官向檢察官解釋,這必須要特定,不能這樣模糊。檢察官先是解釋到,他也是接到通知才準備辯論內容,不清楚程序。
經過審判長與檢察官反覆確認後,才將書狀的名字重新確認為「再執行羈押程序意見書」。
檢察官依據新聞提出的羈押理由,有理由嗎?
而檢察官精彩的辯論中提到的內容其實與高分檢於12月20日報導中的內容相同,但檢察官所援引的資料許多都是來自於新聞報導,究竟檢察官舉出什麼理由?理由的依據為何?辯護人又是怎麼回應呢?
檢察官提出 |
律師辯護 |
由於無法看到檢察官書狀,所引用之新聞,可能與檢察官不同,但檢察官當庭說明參考資料附件內容,共有4篇新聞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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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有資歷,富比士排行第二。 |
富比士只是預估值,且是以家族為單位,並非魏應充個人資產。 |
魏應充有兩架中國籍的私人飛機 |
現在只有一架飛機,且為台灣籍,此架飛機是公司的,並非魏應充個人持有。另外,擁有一架飛機,也不代表可以自由出入境,仍須受到相關規定規範。 |
魏應充大量出脫台灣資產,轉投資大陸資產 |
台灣之星今年才增資121億,檢察官忽略此事實。 |
台灣四面環海,過去也有很多人潛逃至中國無法追溯。 |
他案被告逃跑與本案被告有何關聯性,無法作為本案被告會逃的依據。另外,台灣四面環海是不變的客觀事實,以檢察官的邏輯,所有被告都須要被羈押,更何況防止非法出境是政府的責任。 |
魏應充有新加坡居留權 |
居留權已於3月14日截止,已經不具備新加坡多次入境居留權。 |
情況不同,味全案只有兩年,頂新案可能面臨15年徒刑。另外還有另案商業會計法,也被判處2年。所犯罪刑重大,有逃亡之虞。 |
最高法院99台抗628裁定,判重刑並非羈押原因,不能單就重刑就認定被告會逃。另外,本案一審無罪,二審才改判。目前三審上訴審理中,可見本件並非無獲判無罪的可能性。 |
綜上所述,魏應充涉犯重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加上魏應充在中國有龐大的資金與良好的黨政關係,若潛逃至中國,將面臨無法執行的困難。 |
其他案件就算有資歷之人,也不必然有羈押必要,另外如果就以海外有資產來說,本案另外一名被告楊振益,在海外有資產、有同居人、有孩子,同樣被二審判處7年不得易科罰金。但在宣判當時並沒有進行再執行羈押程序。法院應公平。 |
合議庭: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
合議庭表示,現在與一審具保3億時的狀況已有不同,當時尚未判決,但目前本院二審已經判決,並具體求刑。
衡量魏應充有相當的經濟能力,且因為工作的關係曾來往各國,但考量到先前魏應充均有遵期到庭,所以命具保1億元、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替代羈押。
頂新案二審分析:
社會公審凌駕法律證據 這樣的頂新二審判決真的大快人心嗎?
【頂新越南油二審宣判】二審法院忽略客觀事證,檢察官論告照單全收!?
頂新油案二審即將宣判,這次宣判是魏應充的最後一次無罪機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