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油品案】「標示不實」與「詐欺」如何界定?應盡快立法規範

  • 2017-07-13
  • 法操司想傳媒

吳威志教授(左三起)、吳景欽教授、陳志龍教授、林天財律師、李永然律師、吳景芳教授、蘇友辰律師、陳鋕雄副教授共同與會討論食品廣告標示不實與詐欺之間的界定問題。照片:法操司想傳媒
 

智慧財產法院於2017年4月27日對味全油品案判決定讞,判決被告魏應充等人詐欺罪有罪確定。此判決結果,留下「食品標示不實」與「詐欺罪」界定模糊的問題。而2017年7月13日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與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特別針對「食品廣告標示與詐欺」舉辦研討座談會,《法操》長期追蹤關注食安法規的相關發展,也特別參與本次座談會,替各位整理座談會中的討論重點。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芳先從「食品標示的意義」開場,他表示,標示的目的已經從「單純維護消費者健康、免於受到劣質食品侵害」,演變到「消費者對正確資訊抱有期待」。而「標示不實」在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一項規定,單純的標示不實,僅行政處罰,只有在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下,才會根據第49條科以刑罰。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也接著提及,「攙偽或假冒」會科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鴨血混雞血」為攙偽,「油魚包裝成圓鱈」為假冒,由於以上兩個案例,本身就有欺騙成分存在,因此會與詐欺有所連結;但若僅為「標示不實」,其動用刑罰同樣要依「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為考量,且若只是「誇大」,而沒有資訊傳遞錯誤,也同樣不算是施以詐術。

延續李永然的概念,吳景芳也表示,學界通說認為,標示內容若沒有事實陳述,就不會涉及刑法詐欺罪,而「誇大」並無涉及事實陳述,當然也不構成詐欺。在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中,有一項為「使消費者陷入錯誤」,但若標示不實並不至於讓消費者誤解,也不應認為是詐術,即不構成刑法詐欺罪。因此,吳景芳也進一步說明,若食品標示不實無法完全成為詐欺罪的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在無罪推定下,就不該認為被告有罪,否則就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侵害到了被告人權。

前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也表示,一般對標示不實的判斷,應先從「有無影響身體健康」來思考,若無影響,再接著審查是否造成了財產損害,如果兩者皆無,就是純粹標示不實,行政處罰即可。他也直指目前食安的相關案件中,法院對「有無身體健康侵害」多無判斷,且檢察官在以詐欺罪起訴時,也常避開這個關鍵。

最後,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也特別針對味全油品案提出諸多疑義。他表示,二審由智慧財產法院負責,是由於味全油品案其一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標記罪」,但判決書的絕大篇幅,其實皆在討論詐欺罪。此外,目前法律僅規定標示種類和內容,並無對「含量」進行規範,因此,味全油品中1%的葡萄油和橄欖油是否受規範,又是否能連結到「詐術」,消費者去買此油到底是看中葡萄油和橄欖油的成分,還是僅因為它價格便宜?以上的問題,都值得再去討論。

在研討會中,與談人們也討論到台灣目前食安相關案件的狀況。觀察近幾年台灣現況,往往是發生重大矚目案件時,才開始動員緊急修法。同時,社會輿論與民意也常使法官在處理食安問題時,有可能跳脫詐欺的構成要件,同時也脫離罪刑法定的原則,從過去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中,也能清楚觀察到每件案件的標準不同。

同時,也必須提醒民眾,其實公司經營本就是商業活動,自然以「追求最高利潤,降到最低成本」為目標,廣告難免以幽默與創意手法來吸引消費者,而食品廣告標示的「誇大不實」與「詐欺罪」間的界線,仍要回歸到構成要件來認定。因此,有關行政單位也應該盡快積極地制定相關的明確規範,並且對食品業者進行輔導與幫助,雙方彼此配合協作,如此一來,才能真正有效地解決食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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