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油品案】送魏應充入監 就能掩蓋分裂的檢察機關和矛盾判決嗎?

  • 2017-04-28
  • 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味全油品案2017年4月27日二審判決定讞,頂新董座魏應充被判決有期徒刑兩年,社會矚目的頂新相關案件,經過數年的偵查和審理程序,也逐漸進入新的階段。但是送魏應充入大牢的結果,卻掩蓋不掉相關案件在偵查及審理程序中的不恰當以及可能造成的潛在問題。

這些相關案件,主要包含彰化地檢偵辦並起訴的頂新越南油品案、台北地檢偵辦起訴的味全油品案,以及屏東地檢偵辦起訴的頂新大統油案。

油品案分成好幾件偵辦,有必要嗎?

關於彰化地檢偵辦並起訴的頂新越南油品案,主要是針對頂新製油公司由越南進口動物性原料豬油的相關事實;台北地檢偵辦並起訴的,主要是針對味全公司委託頂新製油代工,而頂新製油以大統公司原料油製作油品,以及味全油品在以棕櫚油為主的調合油之外觀包裝和內容物不符的相關事實;屏東地檢則是針對頂新製油以大統公司油品為原料製作油品的相關事實。

如果,進一步看案件的起訴書,都是在說明頂新製油人員明知大統公司提供的原料油有問題,但頂新製油卻還透過高層的指示,修改收受原料油的標準,以採購成本較便宜的大統原料油。只是,屏東地檢是偵辦頂新屏東廠的人員,台北地檢則是偵辦頂新和味全公司的高層。當然,當時味全公司的高層和頂新高層有很大的重疊。

簡單說,檢察機關認為,整個製油流程是:味全公司想委託頂新公司製油,頂新公司就採購大統公司的原料油,而頂新高層和屏東廠人員都知道大統公司的原料油有問題,但為了節省成本,就依然購入,而決定這樣做的人,就是頂新高層也同時是味全高層。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一定會眉頭一皺,發現問題並不單純。是的,大家一定發現,台北地檢偵辦的內容,不是和屏東地檢偵辦的內容非常接近嗎?

屏東地檢偵辦負責採購的屏東廠人員,而台北地檢則是偵辦決策高層。台北地檢起訴偵辦部分後,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後,經上訴後,由智財法院進行二審程序,並於2017年4月27日宣判並定讞。屏東地檢起訴所偵辦的部分後,屏東地院於2017年4月25日宣判。如此就呈現了同個案子卻分開南北起訴和審理,進度還不同步的情況。

不同地檢起訴,耗費眾多司法資源

先不論個案判決內容適不適當,本文想先提出一個程序上的問題:既然是一整段採購油品的流程,為何要分由不同地檢署來各自偵辦流程的一段?這樣可能造成的情形,首先當然就是資源的浪費,可能在偵查程序中,被告、證人都要南北奔波,一會兒到台北,一會兒到屏東,雖然現在有高鐵,交通較方便,但是一來高鐵還沒通到屏東,一來花費的時間、勞力、費用也很驚人呀!

套句在法律界受人尊敬的邱聯恭老師以前在課堂常講的,「當事人的程序利益」也是很重要的!明明可以整段流程一起偵辦,卻硬要分成兩段,交由兩地地檢署來偵辦,不僅檢察機關人力可能要加倍投入,被告和證人也在勞力、時間和費用上,增加許多無謂的支出。

分別偵辦耗時費力  判決卻又互相矛盾?

其次,如果分別偵辦、分別起訴,後來分別審理的判決結果卻不一樣,不僅涉案被告可能會深感不公,社會大眾又會用怎樣的眼光來看法官們的判決呢?

以目前情況而言,明明是一整段採購後製油的流程,現在,台北地檢起訴的「高層」都已經判決定讞了!結果,屏東地檢起訴的「基層」,才剛剛有了一審判決。先不管判決內容,光是看到這種程序上的差異,涉案被告和社會大眾會作何感想?

進一步來看判決內容,屏東地院在2017年4月25日的判決,認定涉案的頂新屏東廠人員會買大統公司的原料油,就是知道大統油便宜,所以即使已發現大統油成分有問題,卻仍用大統原料油作成油品出售,是以「不確定詐欺故意」來詐欺消費者!

但,才隔兩天,智財法院在2017年4月27日的判決,卻推翻了原先台北地院的認定,認為涉案的頂新公司高層,雖有決策採購大統公司原料油,但「難以認定」當時頂新高層已經知悉大統公司的原料油確實有問題,所以,同樣「難以認定」後來用大統公司原料油,幫味全公司製成油品銷售,有詐欺的故意,因此,不購成詐欺罪。

大家看到這裡,有沒有揉揉眼睛,想再看清楚一點?同樣的採購製油流程,結果,法官對於參與流程的人有沒有詐欺故意,認定居然是南轅北轍!

而且,重點是,台北地檢起訴的部分,在智財法院二審判決後,已經定讞了!現在,雖然屏東地院一審判決,會不會被上訴,尚未得知,如果沒上訴因而定讞,那麼,結果就是——兩件判決內容就幾乎相同的事實,在法律的認定卻完全不同。

這樣到底是法律的錯?是法官的錯?是檢察官的錯?還是被告的錯?還是大家都有錯?或是大家都沒錯?連我還算對法律有點涉獵的人,都不知道該怎樣講下去了,社會大眾又會怎樣來看這樣的情況呢?

矛盾判決可能成為再審事由?

如果對屏東地院的判決有上訴,二審還是會由智財法院管轄。這時,二審承辦法官不管怎麼判,就像「父子騎驢」一樣,都會啟人疑竇。若判決認定屏東地院有理,豈不是在說,智財法院的同事對台北地檢起訴的部分判錯了?而且有無可能因此作為檢察官對智財法院定讞判決聲請「再審」 事由?如果判決和智財法院之前的認定一樣,那也可能被認為是顧及同事情誼,如此能否讓檢察官或社會大眾信服?

所以,本件所涉的採購製油流程,在一開始,就不該分由台北地檢或屏東地檢各自偵辦其中一段和部分人員!基於「檢察一體」,當初高檢署(甚至最高檢)就可以指派由任一地檢署負責偵辦本件所涉的全部採購製油流程。

如此一來,不僅不會有檢察人力的浪費,也可以讓被告、證人避免無謂的奔波和心力、費用的支出。更重要的是,由單一地檢署起訴後,就會由單一地院審理,不僅不會出現一部分被告和事實已經定讞,另一部分被告和事實卻才剛一審判決的情形。尤其,不會出現不同法院判決內容認定不一的狀況!

各署求表現,「檢察一體」形同虛設?

設立「檢察一體」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有效率運用檢察機關人力。而當初由台北地檢和屏東地檢分頭偵辦,如今回頭審視,就會讓人不禁懷疑:是否是因為不同地檢署的彼此競爭心態,在想求「表現」的狀況下,無法協調,也無法讓上級檢察署統一指揮?如果真是這樣,所謂的「檢察一體」,豈不是形同虛設嗎?

因此,在檢察機關的實務運作上,必須考量效率和資源的妥善運用,更要考量案件中的被告和證人,在程序進行中,是否可以節省不必要的勞力、時間和費用花費。如此,才是邱聯恭老師常說的「溫暖而有人性的司法」。

總之,只從程序上來看頂新味全相關案件,就讓人深深覺得——司法改革之路,似乎還要繼續走下去啊!

此時既然智財法院已就台北地檢起訴之部分判決定讞,而屏東地院也就屏東地檢起訴部分為一審判決,就先停下腳步,看之後法院的程序會如何進行。同時,大家也可以去想想,如果,當初檢察機關不要分地偵辦,不要偵辦節奏不一(有的是旋風式立即起訴,有的則是熬湯式偵查年餘才起訴),那麼,現在社會大眾是否更能接受判決結果,也更能信任國家的檢察體制和和法院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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