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1013樂陞案開庭實況】親兄作證,許金龍激動落淚?
樂陞案審理程序
時間:106年10月13日09:30 106年10月13日14:30 106年10月16日09:30 106年10月16日14: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1法庭 台北地方法院 第7法庭 |
審判長:葉力旗
受命法官:陳思帆 陪席法官:吳承學 公訴檢察官:黃嘉妮、李豫雙 |
這四次庭期進行的是犯罪事實四的審理,針對樂陞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以及樂陞公司所發行的樂陞四和樂陞五證券的部分。
證詞模稜兩可、前後不一?
具有共同被告身分的林宜霖,當時任職於康和證券,被以證人身分傳喚。林宜霖於作證時表示,樂陞公司發行的20億債券分為有擔保和無擔保,其中無擔保的部分投資人反應冷淡、銷售困難。有很多投資人表示,因為樂陞公司在市場上有很多負面傳言,覺得風險太高,只要聽到樂陞公司,便拒絕參與配售。林宜霖並一再強調,找人頭公司進行配售係實務上的操作方式,但是因為是違法行為,他願意認錯。除了言明自己並無從中獲利,還提及為了處理樂陞公司的事務而代墊600萬元,最後也因康和證券無法出帳只得自行吸收。
林宜霖所作曾向被告葉公亮當面報告的證詞,與偵訊時並不相同,林宜霖表示係事後回想起來有向葉公亮報告,才會產生這樣的差異。對於當面報告這件事,葉公亮表示並不知悉,並且對於林宜霖指控自己未就法律事項作宣導的部分大力反擊。葉公亮表示自己在企業的經營上以永續生存為宗旨,強調尊法,力圖改變企業文化,並且一再警告,配售不可找人頭公司配合。豈知林宜霖不但違反規定,還為了脫罪陷害自己,也讓葉公亮在證券市場長久經營的信譽毀滅。同時葉公亮也認為,林宜霖於作證時多次提及康和證券,其語焉不詳的態度,將使康和證券和犯罪產生不當連結,並且認為林宜霖認罪前後供述不同,是在淡化自己的行為。關於代墊款的部分,葉公亮則質疑,既然林宜霖在偵查中說所有行為都是經過授權,那代墊款的部分為何沒有報公司而選擇私了,且葉公亮對代墊款一事完全不知情。
被告呂素玲則表示,林宜霖所言曾第一時間向其報告的部分,呂素玲的行事曆上清楚記載當日有外出行程,不可能第一時間收到訊息。而林宜霖代墊600萬元之事,呂素玲事後才知悉,林宜霖所言,要求呂素玲詢問會計室,請公司出帳的部分,呂素玲並沒有印象。
對於林宜霖所說,被告林麗珍以許金龍手機與林宜霖聯絡的證言,林麗珍則強調,絕對沒有使用許金龍的手機和林宜霖聯繫,只有林宜霖主動告知名單及數量,而且也沒有和林宜霖討論過樂陞公司可轉債相關事宜。
親兄作證,許金龍激動落淚
許金龍的哥哥許世龍以證人身分出席,提及自認兩兄弟關係好,也提到從小就會有一些金錢賞上的借調,對許世龍而言,許金龍是自己的弟弟,有需要協助一定會幫忙。同時也表示自己沒有購買樂陞公司可轉債選擇權,許金龍在向其借調資金時,也不會解釋太多。
在許世龍進行證言時,被告許金龍一度激動落淚,通譯也上前遞上衛生紙。小編在現場也深受感動,深覺此舉展現了台灣司法溫暖而有人性的一面。
檢方詢問許世龍,繼母陳春紗有無收養兄弟倆,是否為姻親關係,許金龍辯護律師提異議,認為可由卷內資料查證,而且「姻親關係」此類法律用語,難認證人可以明確理解及表達,檢方表示該問題係為確認許金龍是否有意圖規避二等親關係人交易,審判長認為檢方的提問具有明確目的,且不知道許世龍是否確實不理解姻親關係之意,不能判定問題不明確,駁回異議。最後許世龍以「不知道什麼是姻親關係。」作回答。
消失的筆錄?
在退庭前,許金龍及其辯護律師表示,證人黃明福和顏嘉秀的證詞與犯罪事實四及犯罪事實六相關,然而在起訴書的供述證據欄及移送卷宗中,都沒看到調察局訊問筆錄,詢問檢方是否未將該筆錄隨卷證移送。檢方回應,確認後將再行陳報。事實上,這個問題在準備庭中已經多次被許金龍及其辯護律師提出,檢方也一再表示要進行確認。不禁令人疑惑,已經過了這麼久,什麼時候才能真正確認完成呢?筆錄若一直無法得到確認,不僅妨害被告的防禦權,更違反刑事訴訟法中,卷證併送制度的規定。
下次開庭時間訂於107年10月20日,《法操》將持續追蹤後續審理情況及案件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