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樂陞案二審判決】許金龍應執行12年,併科罰金1億
受到社會矚目的樂陞案今天在高等法院刑事庭宣判,高院除了維持一審無罪部分判決之外,被告有罪部分基本上不是維持原判就是獲得減輕,與一審判決主文比較如下表:
一審 |
二審 |
|
許金龍 |
合併應執行18年,併科罰金1億元 |
合併應執行12年,併科罰金1億元 |
鄭鵬基 |
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300萬元 |
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300萬元 |
謝東波 |
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4年 |
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5年 |
李柏衡 |
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
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100萬元 |
潘彥州 |
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500萬元 |
無罪 |
楊博智 |
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500萬元 |
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500萬元 |
葉公亮 |
無罪 |
無罪 |
呂素玲 |
無罪 |
無罪 |
林宜霖 |
無罪 |
無罪 |
林麗珍 |
無罪 |
無罪 |
另外就二審就犯罪事實的認定和一審有沒有不一樣呢?一起來看看吧!
私募
二審依然認定樂陞公司多次私募對象並非合法的策略性投資人,被告許金龍與鄭鵬基、謝東波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6條規定,且最後被告許金龍將私募取得的股票出售得利。不過和一審不同的地方是,高院認為由於各次私募樂陞公司都有收足股款,實際上並沒有財產上的損害,所以三人的行為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一審的認定),應該論以刑法第342條第2項的普通背信未遂罪。
公開收購
一二審都認定被告許金龍、樫埜由昭、王佶、林宗漢隱匿百尺竿頭公司背後其實有「陸資」介入的事實,並利用公開收購消息吸引投資人應賣,但最後本件收購案變成台灣史上第一件公開收購失敗案件,造成廣大投資人受害。不過一審認定被告潘彥州知情且參與計畫,同樣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欺罪,二審則認為此部分證據不足,判被告潘彥州無罪。
炒股及內線交易
此部分二審維持原判,同樣認定被告許金龍、鄭鵬基、楊博智、蔡明宏(未被檢察官起訴)行為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證券詐欺)、第157-1條(內線交易)規定禁止的行為,且受有犯罪所得約657萬元。
侵占
二審審理期間被告許金龍就此部分和樂陞公司達成和解,所以高院在量刑上有所調整。另外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也和一審略有不同,高院認定被告鄭鵬基知情,因此改判被告鄭鵬基與許金龍、李柏衡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而非只是幫助犯。
美化財報
此部分二審就犯罪事實、量刑皆維持原判。
公司債
此部分一審判決相關被告無罪,僅有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定此部分罪證不足或不罰,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非常規交易
檢察官起訴被告許金龍及謝東波,讓樂陞公司與TP公司間成立不合常規的股權交易約定,且造成樂陞公司受損,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違法情形,經一審判決有罪,但高院認為此部分罪證不足,改為無罪諭知。
二審減輕判決究竟有無理由呢?待判決書出爐,《法操》將為您進行更深入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