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樂陞案二審判決】許金龍應執行12年,併科罰金1億

  • 2018-11-29
  • 法操司想傳媒
照片來源:鏡周刊 劉志原
 

受到社會矚目的樂陞案今天在高等法院刑事庭宣判,高院除了維持一審無罪部分判決之外,被告有罪部分基本上不是維持原判就是獲得減輕,與一審判決主文比較如下表:

 

一審

二審

許金龍

合併應執行18年,併科罰金1億元

合併應執行12年,併科罰金1億元

鄭鵬基

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300萬元

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300萬元

謝東波

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4年

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5年

李柏衡

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100萬元

潘彥州

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500萬元

無罪

楊博智

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500萬元

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500萬元

葉公亮

無罪

無罪

呂素玲

無罪

無罪

林宜霖

無罪

無罪

林麗珍

無罪

無罪

另外就二審就犯罪事實的認定和一審有沒有不一樣呢?一起來看看吧!

私募

二審依然認定樂陞公司多次私募對象並非合法的策略性投資人,被告許金龍與鄭鵬基、謝東波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6條規定,且最後被告許金龍將私募取得的股票出售得利。不過和一審不同的地方是,高院認為由於各次私募樂陞公司都有收足股款,實際上並沒有財產上的損害,所以三人的行為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一審的認定),應該論以刑法第342條第2項的普通背信未遂罪。

公開收購

一二審都認定被告許金龍、樫埜由昭、王佶、林宗漢隱匿百尺竿頭公司背後其實有「陸資」介入的事實,並利用公開收購消息吸引投資人應賣,但最後本件收購案變成台灣史上第一件公開收購失敗案件,造成廣大投資人受害。不過一審認定被告潘彥州知情且參與計畫,同樣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欺罪,二審則認為此部分證據不足,判被告潘彥州無罪。

炒股及內線交易

此部分二審維持原判,同樣認定被告許金龍、鄭鵬基、楊博智、蔡明宏(未被檢察官起訴)行為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證券詐欺)、第157-1條(內線交易)規定禁止的行為,且受有犯罪所得約657萬元。

侵占

二審審理期間被告許金龍就此部分和樂陞公司達成和解,所以高院在量刑上有所調整。另外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也和一審略有不同,高院認定被告鄭鵬基知情,因此改判被告鄭鵬基與許金龍、李柏衡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而非只是幫助犯。

美化財報

此部分二審就犯罪事實、量刑皆維持原判。

公司債

此部分一審判決相關被告無罪,僅有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定此部分罪證不足或不罰,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非常規交易

檢察官起訴被告許金龍及謝東波,讓樂陞公司與TP公司間成立不合常規的股權交易約定,且造成樂陞公司受損,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違法情形,經一審判決有罪,但高院認為此部分罪證不足,改為無罪諭知。

二審減輕判決究竟有無理由呢?待判決書出爐,《法操》將為您進行更深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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