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181220樂陞案】上訴三審後,許金龍是否繼續羈押?

  • 2018-12-21
  • 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上訴三審羈押訊問程序

 

時間:107年12月20日10:20

審判長:林瑞斌法官

受命法官:陳如玲法官

陪席法官:林孟宜法官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第22法庭

檢察官:賴正聲檢察官

樂陞二審宣判後,許金龍與檢察官,都紛紛提起上訴。二審判決許金龍有罪,但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准許交保。繳納2億保證金、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定時至轄區派出所報到。由於許金龍覓保未果,並未交保。固本次再開訊問程序庭,來評估上訴三審許金龍是否羈押的必要。

說明上訴理由

在進行羈押的言詞辯論前,審判長先詢問了檢辯雙方的上訴理由。許金龍表示,除了私募部分不能上訴外,其餘部分接提起上訴。並再次強調自己沒有操縱股價的犯意;在侵佔的部分自己更是沒有拿到任何一毛錢,也沒有侵占的意圖;美化財報的部分,皆屬於真實的交易,對於二審的判決,仍否認犯罪。

檢察官則表示,已就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提起上訴。

合議庭現場評議3次,許金龍裁定羈押!

審判長詢問許金龍關於11月29日裁定准予交保,有什麼意見?許金龍表示,他非常感謝,但保金額2億元,真的太高了。合議庭做出第一次評議,認為許金龍各項犯罪情節重大,具體求刑12年,罰金1億。從客觀上有畏罪潛逃,逃亡之虞。維持11月29日的交保條件。

辯護人則提出新的方案,希望法院能採納。許金龍辯護人表示,因為許金龍還有其他民事案件,所以名下諸多財產被扣押,另外許金龍也已經被羈押2年,實質資歷有限。希望以人保的方式,替代部分的保證金。強調人保的效果其實跟保證金相同,若今天被告潛逃,國家仍可以追回保證金。

律師更舉出其他案例,從犯罪所得來看,慶富案犯罪所得63億,在已有人逃亡的情況下,陳慶男仍裁定6000萬交保。辯護人舉出另一個自己經辦的案子,公司市值與樂陞相似,犯罪所得2億5千3百萬,但以1千萬交保。辯護人強調,雖然案件不能單純用犯罪所得去看。但是以惡性來看,許金龍的種種作為都不是在傷害公司,這是大家的共識,相較於其他案子,許金龍的惡性較輕。

對此檢察官表示,先前就有對許金龍可以交保這件事,提起過抗告,高院尚未裁定。為確保後續的執行,認為許金龍還是有羈押的必要。

籌不出2億,許金龍交保無望。

聽完檢辯雙方的論述後,合議庭作出第二次評議,仍維持原交保條件。並當場詢問許金龍及其辯護人,是否可以在今日籌出2億元?許金龍及辯護人接表示,沒有辦法。合議庭此時作出第三次評議結果,認為許金龍涉重大犯罪,二審判決12年,罰金1億元,客觀上有逃亡之虞,因此當庭諭知將許金龍還押。

許金龍特別向法官詢問,那他是否還可以繼續覓保,但法官表示,合議庭已經裁定羈押,若後續許金龍認為自己可以交保,那是另外一個程序了。本次法官裁定是羈押,並非准予交保!

具保金額差異,人命有貴賤之分嗎?

過去法操就曾經撰文討論過具保金額的差異問題,羈押應是最後手段,而非視同為一種懲罰,《法操》認為羈押替代手段應該規範的更細膩。在【重大金融案件:操縱股價】羈押、具保、限制出境毫無標準?一文中,《法操》更詳細統計了操縱股價這樣的犯罪類型,具保金額超過一億的其實非常的少。

的確誠如辯護人在庭上表示,法院在做羈押與否的裁定時,考量的面向非常多。但羈押是侵害人身自由極深的手段,我國對於強制處分相關法制的規定應該要重新檢討,讓人民能夠有所預期,而非全部仰賴法官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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