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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普悠瑪翻車案】不告不理,法官大人並非萬能!
普悠瑪翻車案進入審理程序,本次開庭除了將被告尤振仲部份的準備程序進行完成外,還進行了一位證人的詰問,而本次仍然有10位告訴人出席。就讓我們來看看本次庭期有哪些重點吧!


【普悠瑪】【普悠瑪翻車案】法官相信檢察官的偵查?偵查過程取得的證言原則上有證據能力!
2019年10月30日,普悠瑪翻車案進入第三次準備程序。本次庭期仍有告訴人出席,故檢察官仍再次陳述起訴要旨,讓告訴人及被害人了解起訴的全貌。 本次準備程序主要在進行調查證據的整理,針對辯護人提出有爭議的證據內容,進行證據調查順序的排列。就讓我們來看看本次庭期有哪些重點吧。


【普悠瑪】【普悠瑪翻車案】觀案重點:超速?ATP?ATP遠端監控?主風泵?
經過昨日的準備程序,對於檢辯雙方所提出的事實都有概略的了解。但因為本案被害人數眾多,為了讓本案所有的被害人都能夠理解案件的全貌,本次開庭檢辯雙方仍針對起訴概要進行答辯,同時也讓被害人表示意見。而為了讓訴訟進行更有效率,本次開庭進行爭點整理程序,將爭執與不爭執的事項列出,讓後續訴訟進行能夠更聚焦。 經過兩日的臨庭與法院的爭點整理後,本案的爭議所在已經越來越明朗,就讓我們來看看本案的爭點究竟有那些呢?


【普悠瑪】【普悠瑪翻車案】誰應該為普悠瑪翻車意外負責?
受到全民關注的普悠瑪翻車意外,於事故發生即將屆滿一年之際,進行了第一次準備程序。本次準備程序內容主要分成三大部分,第一,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被告辯護人陳述。第二,被害人陳述。第三,證據能力表示意見。 由於本案被害人眾多,且受到社會矚目,宜蘭地方法院特別使用了大法庭審理,並提早一小時開始發放旁聽證。究竟本次開庭有哪些重點呢?


【內線交易】【浩鼎內線交易二審】檢方是仍有誤解?還是不想搞懂?
距離準備程序終結已經過了半年左右,終於在年底進行到最終的審理程序,這次的庭期足足開了一整天,來看看檢辯雙方都說了什麼吧!


【內線交易】【浩鼎內線交易案二審】準備程序終結!
浩鼎內線交易案於2019年獲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在檢察官提起上訴之後,來到第四次的準備程序。經過漫長的時間,如今終於到最後一次的準備程序,那這次雙方分別說了什麼?一起來看看吧!


【內線交易】【浩鼎內線交易案二審】偵查筆錄有所缺漏?
浩鼎內線交易案於2019年獲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在檢察官提起上訴之後,來到第三次的準備程序。本次開庭被告全員到齊,加上龐大的律師陣容,也讓本次開庭安排在能夠容納多人的專一法庭,那這次的重點是甚麼呢?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案】更審時法院忽視的新事實、新證據!(3)食品研究所產製中心朱燕華主任證詞
在頂新越南油案中,檢察官起訴時一直認為頂新公司的原料油「酸價」高,所以是使用腐敗的劣質油品。二審法院判決時也提到,越南大幸福公司販售給頂新公司的豬油原料油,鉛及銅含量超過「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所以代表該油品不可供人食用。真的是這樣嗎?還是法院又搞錯了什麼呢?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案】更審時法院忽視的新事實、新證據!(2)越南籍博士候選人Hoang Minh先生的專家
上次我們提到,頂新越南油案從二審開始法院開始認為頂新公司從越南與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有食品安全的問題,除了抓著大幸福沒有「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這點不放之外,甚至從檢察官起訴時就一直認為大幸福公司豬隻的來源本身就有問題,真的是這樣嗎?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案】更審時法院忽視的新事實、新證據!(1)—「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不該作為判
頂新越南油案在2018年遭到台中高分院逆轉重判,2019年時最高法院做出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的判決(請參考【頂新越南油案】三審判決出爐,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大法庭遭駁回!),發回更審的部分又於2020年11月由台中高分院做出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有罪、部分駁回檢察官上訴的判決(請參考頂新越南油案更審 無視新證據的依樣畫葫蘆)!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品案】刑事案件上訴第三審法院要符合哪些法定要件?
今(2021)年初頂新公司就越南油品案,針對台中高分院於民國109年11月做出的更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刑事案件須符合哪些要件才能上訴到第三審法院呢?頂新公司提出的理由和證據有哪些呢?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案重點回顧
2014年9月起,台灣因接連爆發油品安全事件,衛福部開始徹查輸台豬油之油品合法性及是否可否食用之相關問題。同年10月,食藥署接獲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轉越南工商部回復,提到頂新製油的豬油供應商「大幸福」販賣「飼料油」的廠商。食藥署命頂新製油暫停油品作業、停止並下架越南進口豬油所製產品。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 更一審法院視而不見的證據
更一審法院看似基於事實審的地位,就頂新公司自越南進口的油品品質自為認定,但事實上卻忽略新證據,機械式地對原二審的事實認定和證據照單全收,根本未發揮事實審的功能,也沒有盡到事實審的責任和義務!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無視新證據的依樣畫葫蘆
2018年4月27日頂新越南油案經台中高分院逆轉重判,2019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做出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的判決(詳細內容請參考【頂新越南油案】三審判決出爐,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大法庭遭駁回!),喧騰一時的頂新越南油案看似大部分塵埃落定。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6】什麼是任意偵查?
關於頂新越南油案中,一審檢察官在起訴之後又自行到越南調查、訊問,並將得來的資料提出作為證據的行為,法操先前曾經討論過這樣的行為不屬於經過法院「起訴審查」後的合法調查行為(請參考【起訴審查】檢察官起訴之後,還可以自己去偵查嗎?)。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5】油脂中為什麼會有重金屬?重金屬可以去除嗎?
先前二審法院以大幸福公司販售給頂新公司的豬油原料油,鉛及銅含量超過「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已於民國108年廢止),認定大幸福公司的油脂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不過用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來檢視原料油合理嗎?油脂中為什麼會含有重金屬?油脂中的重金屬能不能去除?油脂中一旦含有重金屬,就永遠不能供人食用嗎?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4】什麼是總極性化合物、酸價?對油有什麼影響?
先前二審法院依據證人朱燕華的證詞及頂新公司油槽原料的檢驗結果等等,認定因為該油檢驗出總極性化合物偏高、酸價不符合頂新公司一般收貨標準,推論頂新公司自大幸福公司收購所得的油品不具備供人食用的品質。什麼是總極性化合物和酸價?總極性化合物和酸價偏高,真的代表油品不具備供人食用的品質嗎?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3】大幸福公司販售食用原料油,本身需不需要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
先前二審法院根據越南工商部的函文,認定越南大幸福公司外銷的油品為飼料用,且未取得越南主管機關核發的「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因此推論頂新公司從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品不可供人食用。縱使二審期間被告楊振益提出越南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農業與農村發展廳2016年9月9日第2345/SNN-QLCL函,證明大幸福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頒發對象,但二審法院依舊質疑該函係認大幸福公司經銷的油脂僅供飼料用,因此才不需要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衛福部浮動的標準?
今(25)日進行了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最後一次的審理程序,聚集了非常多被告的親朋好友、老員工們前來旁聽,甚至就連職棒味全龍隊的教練張泰山等人都現身為前董事長魏應充加油打氣,大法庭的旁聽席可說是座無虛席。在這最後的最後辯方強調了什麼論點呢?一起來看看吧!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2】用肉眼觀看是不是合法的檢疫方法?
先前二審法院依據特定證人的證詞,認定越南的養殖、屠宰不符合我國「屠宰作業準則」及「屠宰衛生檢查規則」,例如越南的獸醫用「肉眼觀看」方式檢查豬隻或屠體,但用肉眼觀看真的是很落後的作法嗎?那我國的制度又是怎麼做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