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國民法官審理首案——第一次準備程序
文/法操司想傳媒
國民法官法自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首例適用的案件則是於今日由台中地方法院負責審理。由於是首次以新制進行審理,關注度自然也非同小可,在開庭前兩小時就開始有民眾排隊等待旁聽,還不到9點,60個旁聽席就已經全數額滿,此案受矚目程度可見一班。
不過在審理程序中卻只見到審判長一人主持程序,沒看到眾所矚目的第一批國民法官們。原來是因為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是在準備程序之後才進行,目前法院已經製作出百餘名國民法官名冊,之後會視到庭人數選擇以「先篩後抽」或「先抽後篩」程序,透過法院及檢辯的詢問篩選掉不選任者,並隨機抽出6位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或是先抽選再進行篩選)。
準備程序一開始由檢察官陳述起訴的理由,提到被告黃男與被害者施男在大學因打球結識,後來施男也引介黃男加入直銷公司成為其下線,在兩人熟識的過程中,黃男也逐漸對施男產生好感,但是在表白遭拒後關係開始疏離。去年10月發生爭吵後,黃男買了兩把牛刀並找鎖匠打開施男住處門並連兩天潛藏等待,並在施男回來後發生激烈爭執,以刀造成施男雙手、左肩共13處傷,其中動脈傷勢更導致其失血過多,黃男雖在施男倒下後主動報警自首,但施男仍在送醫途中死亡。因此檢方依侵入住宅及殺人兩罪起訴之。
被告辯護人認為檢方起訴理由的事實有調整的必要,認為檢察官在兩人相識過程、情感描述等部分含有過多主觀意象,恐怕會造成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應該要謹慎地對事實進行陳述才符合國民法官法之立法意旨。
不過檢方認為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第4款但書規定,與犯罪事實具密不可分關係,且為說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部分,應詳盡並清晰客觀的提供給國民法官。認為既然上述的部分對於犯案動機及過程具有承先啟後的作用,那就有說明的必要,並不會因此就對國民法官的判斷形成預斷。
被告雖然承認侵入住宅,但對於殺人罪部分則陳述自己遭到施男多次嫌棄有精神疾病、很煩等語而感到受傷,其實並沒有傷害他的意思。辯護人也表示被告不具殺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另外由於本次開庭採用語音辨識系統,所以法官要求被告發言時要靠近麥克風並盡量大聲,當辯護人介入提及被告因為有服用精神科藥物導致有語速、思考組織變慢的情形時,反被法官告誡這只是客觀的程序要求,別干擾其開庭指揮。
爭點整理的部分,雙方也將於言詞辯論程序時就被告之犯意、行兇過程、有無符合刑法第19條自首減刑要件、有無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要件等問題進行爭執,至於辯方提出請求進行精神鑑定之部分將於下次開庭時再進行討論。
庭末法官諭知本起案件共會進行兩次準備程序,下次的開庭時間將為3月3日,《法操》也將會持續為大家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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