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全台第一案——判決結果出爐!
文/法操司想傳媒
被告黃男與被害者施男於大學相識,並在施男介紹下加入直銷業,二者逐漸熟識後卻因感情因素導致關係惡化。被告以緊迫盯人、跟騷等手段想挽回關係不成後,某日購買兩把牛刀並騙鎖匠開鎖後擅入被害人租屋處,第一晚沒等到被害人回家、於第二天再次潛伏。被告自述雙方於施男晚間8點返家後發生激烈爭執,過程中被害人被刀具造成多處傷口,黃男於其失去意識後始撥打110報案,而被害人施男因出血性休克在到醫院前失去呼吸心跳。
檢方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同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起訴被告,辯護人則表示被告對第306條部分認罪、第271條部分則不認罪,主張涉犯「過失致死罪」。
此案於審理程序終結後隔天(112年12月29日)宣判:
經合議庭決議,判處被告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資料兩把兇刀均沒收。
本案審判長並未於當庭宣示判決的理由以及專業法官、國民法官投票的結果。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唐中興、陪席法官陳培維、陪席法官李怡真、國民法官1號至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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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新聞稿
判決理由節錄:
被告係預謀犯案,且行兇後逃逸過程為現場監視器所攝錄,並有附近房客見聞,且留有被告之行兇器械等情,被告明知員警就犯罪人、犯罪事實容易追查,而迫於犯罪匆促,己身並無其他適當逃亡管道,僅係因情勢所迫、預謀減刑主張等原因方留在現場,其所為自首,顯非真誠悔悟,故不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另量刑本於被告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個人情感糾葛因素,縝密計畫行兇,造成他人家庭天人永隔之遺憾,心靈創傷嚴重,暨被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項目函請草屯療養院鑑定,其無智能障礙問題,僅有自閉症、憂鬱症,目前家庭功能支持性薄弱,依其現今狀態欠缺發現被告有何主動治療動機及監獄設備情況等,評價被告罪責及考量刑罰感應力、降低社會風險與多元刑罰目的,兼以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獄,否則仍須繼續執行監禁,綜合上開量刑情狀,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料理刀2把均沒收。
被告黃男與被害者施男於大學相識,並在施男介紹下加入直銷業,二者逐漸熟識後卻因感情因素導致關係惡化。被告以緊迫盯人、跟騷等手段想挽回關係不成後,某日購買兩把牛刀並騙鎖匠開鎖後擅入被害人租屋處,第一晚沒等到被害人回家、於第二天再次潛伏。被告自述雙方於施男晚間8點返家後發生激烈爭執,過程中被害人被刀具造成多處傷口,黃男於其失去意識後始撥打110報案,而被害人施男因出血性休克在到醫院前失去呼吸心跳。
檢方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同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起訴被告,辯護人則表示被告對第306條部分認罪、第271條部分則不認罪,主張涉犯「過失致死罪」。
此案於審理程序終結後隔天(112年12月29日)宣判:
經合議庭決議,判處被告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資料兩把兇刀均沒收。
本案審判長並未於當庭宣示判決的理由以及專業法官、國民法官投票的結果。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唐中興、陪席法官陳培維、陪席法官李怡真、國民法官1號至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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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新聞稿
判決理由節錄:
被告係預謀犯案,且行兇後逃逸過程為現場監視器所攝錄,並有附近房客見聞,且留有被告之行兇器械等情,被告明知員警就犯罪人、犯罪事實容易追查,而迫於犯罪匆促,己身並無其他適當逃亡管道,僅係因情勢所迫、預謀減刑主張等原因方留在現場,其所為自首,顯非真誠悔悟,故不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另量刑本於被告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個人情感糾葛因素,縝密計畫行兇,造成他人家庭天人永隔之遺憾,心靈創傷嚴重,暨被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項目函請草屯療養院鑑定,其無智能障礙問題,僅有自閉症、憂鬱症,目前家庭功能支持性薄弱,依其現今狀態欠缺發現被告有何主動治療動機及監獄設備情況等,評價被告罪責及考量刑罰感應力、降低社會風險與多元刑罰目的,兼以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獄,否則仍須繼續執行監禁,綜合上開量刑情狀,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料理刀2把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