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母親殺子案審理程序Day3—是出於愛還是報復?

  • 2023-08-18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北地院112年國審重訴字第1號    

審理程序Day3

時間:112年8月18日 09:30

審判長:蘇楊旭

受命法官:洪振峰

陪席法官:施建榮

地點: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用法庭(二)

檢察官:王凌亞 郭智安 林亭妤

今天來到最後一天公開審理程序,一早新北地院就擠滿了前來旁聽的人潮,可見國民法官受矚目的程度,今天又有什麼關鍵的證據或證詞出現呢?國民法官又有什麼發言呢?

 

首先檢察官提出偵查筆錄,從侯童父(告訴人)與母(被告)訊息對話等紀錄與告訴人自述的筆錄中,顯示告訴人有獨立照顧小孩、關心學業的能力,並因為被告購物等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問題而必須透過貸款還錢,也是導致離婚的主因。檢方也從被告的債務資訊、進看守所後家人的探視頻率,以及侯童老師的筆錄,認為父親更為關心孩子,與被告陳述「怕自己死後,侯童無人能照顧」的事實有異。

 

辯護人則表示被告身為小孩的主要照顧者,在無力償還債務、失業等情況下引發重鬱症,才導致她無力照顧自己與小孩。且從過去的對話記錄、學校活動記錄可看出母親與小孩具有親情,夫妻間關係也尚可,所以並沒有仇恨殺害(報復性殺子)的因素存在。

 

接著提出一份民國97年內政部兒童局委託台大社會系做的研究報告,裡面指出母親比較容易因為貧窮、社會壓力等因素引發攜子自殺的行為,這屬於鬱症自殺行定的延伸,而此殺子行為會被行為人認為是「悲劇性的拯救」,內心是處於痛苦而非憤怒。

 

檢方則再指出,依被告過去自述的內容,小孩其實是有先交給被告父母協助照顧一年,之後再請告訴人父母協助一年,離婚後雙方除協議每隔1~2週就輪流照顧外,告訴人還必須每月給付撫養費1.5至2萬,所以被告並沒有獨自扛起照顧小孩的重擔。再提到上述內政部97年的報告裡面其實也有講述攜子自殺在西方是被視為自私的行為,權控性強的家長會把小孩當成談判籌碼與報復配偶的工具,且該報告已經是15年前的資料,內容也欠乏兒童視角,可採性並非沒有疑問。

 

進入訊問被告部分,檢方首先提問離婚後是否曾出現把小孩一起「帶走」的念頭?被告答「3次5次」;自己狀態對小孩有威脅為什麼不肯嘗試去身心科求助?被告答「怕自己被汙名化」;自己被汙名化比保護孩子還重要嗎?被告答「怕見不到小孩」;覺得小孩是被父母「擁有」的嗎?被告答「是」;對前夫的不滿是殺害侯童的主因嗎?被告答「不是」。回答該等關於小孩的問題時,被告數度停頓並啜泣,辯護人認為不適宜再繼續,但經合議庭討論後仍繼續進行。

 

檢方接著詢問被告與男性友人的關係,被告承認曾與對方出遊、離婚前就互稱「親愛的、小笨蛋、大壞蛋」等語,但否認雙方有男女關係,也否認之後雙方斷聯是造成自己情緒持續低落的原因。這部分被告的問答非常迅速,過程中不禁讓受命法官提醒她若對於不好回答的問題是可以行使緘默權的,或是可以先跟辯護人討論後再進行回答。

 

之後輪到辯護人向被告進行訊問,被告表示在離婚前小孩除了洗澡跟功課以外都是由自己負責,包含就學與安親班的聯絡;離婚後有經濟問題卻不回新莊娘家是考量小孩學區與前夫接送問題;婚後兩年後就處於以債滾債的狀態,前夫想買紅龍、訂製魚缸自己也沒有反對,但其中200萬元的債務是父母幫忙出的,自己也再獨立負責償還雙親。面對提問「案後有透過修復是司法等程序,試圖與前夫取得聯繫嗎?」被告答「有,但對方拒絕」並表示想要跟對方解釋「不是想要報復他才做出這種行為」;而對於原生家庭的想法在案後產生改變,因為雙親與弟弟頻繁的探視讓被告覺得自己沒有被放棄,最後提到「現在只要想到小孩還是會很難過。」

 

下午輪到家屬到庭陳述,告訴人(侯父)與侯童姑婆皆表示不管怎麼樣都沒必要傷害小孩。家庭因而發生劇變,告訴人必須接受心理治療才能入睡,告訴人的父親更是在悲傷中離世。

 

被告父母(侯童外祖父母)也到庭陳述,表示被告都把事情放在心裡、報喜不報憂,才會得憂鬱症。也很自責自己沒有發現異狀,但從母子相處的狀況,不相信被告是想要害死小孩。

 

接著國民法官3號訊問被告父母,案前有發現她任何異狀嗎?被告母親表示,外表看起來一切正常,雙十節還去北海岸遊玩。

 

備位國民法官3號訊問告訴人,侯童跟父親講「希望睡醒爸爸還在身邊」是何時講的?告訴人答「離婚後」。

 

備位國民法官4號接連訊問告訴人與侯童的姑婆,小朋友的離世有什麼影響。皆表示相當悲痛,姑婆提到事發當天一直聯絡不到小孩便非常擔心是不是有狀況,之後才會報警與聯絡被告的親人。告訴人則表示小孩的離世讓他直到最近才回去上班,兒子的照片、影片、衣服、棉被也都還留在身邊。

 

告訴代理人以酒駕致死為例,認為行為人若能預見酒駕的危險,那不管他是出自什麼原因而飲酒,都不應該當成卸責的理由。酒駕都如此更何況殺人?

 

於科刑範圍進行答辯時,檢察官認為被告不符合自首要件,因為遺書要書寫的對象、目的與內容都不是針對檢警,更何況一個本來就認為自己會死的人,怎麼又會了面對審判而留下資料?所以代表遺書並不是用來申告自己犯罪的行為。另外案發當天警方破門而入時,從現場判斷就已經將被告列為嫌疑人,根本不需要到發現遺書或事後自白的時候才得知案情,因此也不符合自首的要件。

 

檢方重申被告面對的情況不足以影響其判斷能力,而其犯罪是有計畫性、也在犯後多次表示並不後毀殺小孩,再來一次也是、前夫家庭沒資格擁有自己的血脈等語,足見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不符合酌減其刑事由。檢方建議處被告17至20年有期徒刑。

 

辯護人則表示,案發時侯童身上並無明顯外傷,且因疫當時情嚴峻,檢警未經解剖也無法判斷真正的死因為他殺或因病過世。加上當時房門被反鎖,代表被告其實是希望檢警發現遺書後了解案情再轉交給家屬,因此符合自首要件。就算有所疑義,也基於「罪如有疑,唯利被告」希望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解釋。

 

被告雖有詐欺前科,但那是因為信貸而交付帳戶被利用所致,人品尚可。她對侯童的關心也不遺餘力,犯行也是基於不忍留下兒子獨自面對殘酷的世界才犯下,並且之後對於案情一切坦承無隱匿,應符合其情可憫之要件。

 

被告最後陳述,她當時經歷婚姻、債務、工作、親人離世等多重壓力,覺得活著痛不欲生沒有意義,如果再來一次會更堅強一點、多相信家人一點,不會選擇這條不歸路,現在只能懺悔贖罪,希望法官看在她悔改以及父母老邁的份上,給予減刑。

 

庭末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此案將於8/22下午宣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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