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國民法官審理首案——量刑鑑定是利是弊?

  • 2023-03-06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112年國審重訴字第1號    

第二次準備程序

時間:112年3月3日 15:00

審判長:唐中興

地點: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1

檢察官:何建寬 張凱傑 黃芝瑋

第一次將由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邁入第二次準備程序,這次將就精神鑑定、量刑鑑定及國民法官選任相關程序進行討論,有什麼是因為國民法官新制度而產生的問題,兩造又有些什麼意見呢?一起來看看。 

法官:國民法官吸收能力各有不同

審判長首先對於國民法官候選人的詢問事項提出建議,因為在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中,法官及檢辯雙方都可以對候選人先進行提問,以便汰除有過度偏見等不適任者。

審判長認為,由於國民法官法之精神是讓各行各業的人都有機會參與、給予意見,但此案被告辯護人的詢問題目中(審判長舉例:社會達爾文主義、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等)有些用詞有些過於艱澀難懂且字句過長,恐怕會造成部分國民法官難以迅速理解吸收。

被告辯護人雖然認為依目前教育普及的程度,國民法官應該不會對文字理解產生問題,但法官仍認為由於國民法官對文字的理解與吸收能力各有不同,所以還是需要辯護人再將相同的命題方向,以更精簡、淺白的方式再次修改。檢方此時也「補刀」,提到辯方的題目對檢方也是很大的「打擊」,因為有些他們也回答不出來,並認為告辯護人的提問會刺探到候選人之隱私,且對於陳述精神障礙等用詞有所不妥等。

檢方:社會調查將導致被告隱私在法庭中曝光

對於聲請精神鑑定部分,被告辯護人認為應隱匿部分檢察官對於起訴事實動機推測與意見部分,以避免鑑定人或鑑定機關被告產生不利之預斷。但檢方認為有越完整的資料才能做出越完整的鑑定報告,遮掩資料未必有好處。

而對於聲請量刑鑑定部分檢方則認為沒有必要,認為量刑應該是專屬法官的權力,且既然已就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部分送精神鑑定,若再進行量刑鑑定將形成疊床架屋的重複評價,並認為進行量刑鑑定調查將使被告的生活隱私完全攤在法庭上受眾人檢視,對被告也不是件好事。

不過被告辯護人提到依國民法官法規定,未於準備程序終結前提出的證據,在程序終結後會有失權效,所以一定要趁現在盡量調查證據,也才可以讓國民法官認識被告真正的社會樣貌,而不是僅能從檢方所敘述的「事實」中認識他。

兩造對新的程序都過於謹慎?

此外,對於新的刑事訴訟制度,兩造都顯得格外的謹慎。例如積極的提出想要於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到場,或是擔憂若以延伸直播方式參與選任程序進行時有沒有辦法掌握現場狀況等問題。審判長則認為雙方得失心不宜過重,無須太過於擔憂相關之程序進行。

庭末法官諭知本起案件準備程序尚有需討論之事項,因此下次準備程序的開庭時間將為414日,《法操》也將會持續為大家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案情回顧:

第一次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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