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幽靈人口案言詞辯論—選舉秩序與遷徙、政治表意自由

  • 2023-04-11
  • 法操司想傳媒
圖/擷取自司法院YouTube頻道 
文/法操司想傳媒
 
這次憲法法庭辯論的是關於地方選舉「幽靈人口」的問題,像聲請人胡靈智在2006年遷戶籍到花蓮縣支持投入里長選舉的親戚,結果被依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罪判刑;另有一位聲請人劉惠宗,為了支持同屬華航企業工會的朱梅雪參選桃園市長而遷戶籍到桃園市,同樣也被依妨害投票罪判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個規定是否過度侵害人民的選舉權及遷徙自由?有必要以刑罰處罰嗎?來看看各方的主張吧!
 
設籍就表示有「實質代表性」嗎?
 
聲請人方表示,該條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選舉秩序,只讓當地居民這些具有地方上實質代表性的人可以投票。但同時憲法又保障旅居外國的人可以回台參與總統、副總統投票,難道他們就有實質代表性嗎?現代社會中有高達數百萬人沒有住在原戶籍地的情況下,又該怎麼查核誰有實際居住?這條法律反而讓檢察官可以恣意的發動搜索、介入選舉的大門。
 
並提到許多關心特定議題的公民團體沒有資源在各地都投入選戰,那這樣關心這個議題的人不能夠專門去支持該候選人嗎?這樣就是虛偽遷徙戶籍?此外,為了學區或是社會福利而遷戶口為什麼就沒犯罪的問題,以及候選人「意圖參選而遷戶籍」也不會被追究,
顯見還有違反平等權的問題。
 
節省社會成本?
 
法務部表示為了學區或福利的遷戶口的人並沒有使特定人當選的意圖,而意圖參選而遷戶籍者,為了能順利當選勢必原本就會在地區長期設立服務處,與妨害投票而遷戶籍的人是不同情況,所以沒有違反平等原則問題。
 
中選會也表示遷戶籍妨害選舉主要出現在區域選舉,並且會連帶有區域票數分配等問題出現。而之所以動用刑罰主要是實效的問題,若以行政處分連帶會有聲請假處分等造成選舉秩序大亂的可能、罰錢的話則效果不大,走刑事程序在事後進行調查才是最節省社會成本的方式。
 
戶籍地的限制有無必要?
 
專家學者意見部分,李惠宗教授認為投票是正義意見的表現自由卻必須要以戶籍地址為依據,欠缺民主正當性。又因為選舉的秘密性,在不自證己罪原則下被告不會、也沒辦法證明自己到底投給了誰,認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有違憲的問題。
 
蘇彥圖研究員則以美國法比對,認為真實居住的定義還是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不一定要持續居住到4個月這麼長,或是讓人民可以有雙重、多重住所,但不代表可以讓他到完全沒有關聯的地方投票,所以刑法第146條類似的規定還是有存在之必要。並提到匈牙利在2019年頒布選民旅遊法,當年有15萬人可以任意選擇選區投票,這就被學者批評是操弄選舉,不是選民選地區代表,而是代表在選擇誰是自己的選民。
 
薛智仁教授提到,刑法第146條對於普通選舉原則的限制,是有助於當地選擇、民主選舉的正當目標,且刑度控制在5年以下,代表有給予被告不受徒刑的空間,因此符合比例原則。並表示認為該條違憲者的理由雖然也應該被重視,但應該檢討的是戶籍法跟公職人員選罷法,刑法第146條的正當性與合憲性不受影響。
 
徐育安教授則認為現行法對幾百萬名「住籍分離」的民眾有區別待遇,且候選人空降的情況也鮮少被偵辦,因此平等原則的實現有問題。雖然因成本問題不太可能讓選舉單位在事前就侵門踏戶的查核選舉資格,但應該改變選舉人登記的制度。
 
國家人權委員會葉大華委員表示在刑法中「意圖犯」多半是財產犯罪,但刑法第146條卻也屬之,恐有逾越刑法處罰的規範,以刑法查察人民政治傾向等問題。並因限制人民參政權、遷徙自由、個人政治傾向及家庭隱私權而有違反人權公約平等原則之虞。

中選會:也要考慮到「罷免」的情況
 
最後於結辯時聲請人方舉例,同樣住在台北的兩人,某甲為了支持力求司法改革的候選人而遷戶籍去雲林;某乙則原本就設籍在雲林並爽領空屋補助,這兩個人相比之下,某甲在道德上有什麼可非難性?請大家好好想想。
 
法務部最後補充,由於台灣地小且容易遷徙戶籍,造成小選區中甚至出現數十人設在同一個戶籍的情況,對於這種問題若單純罰緩並無法有嚇阻功能,還可能會出現候選人代繳罰鍰的情況。且因為台灣目前處於兩大政黨對立的狀態,若改以戶政機關清查人口、事前禁止不符資格者投票的方式,反而可能造成對立升級,所以此辦法並不符合民情。
 
中選會則要大家想像一下,若刑法第146條被判決違憲,那之後「罷免」程序也將連帶會讓地方出現大量虛假人口,成為政治操作空間。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本案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屆時法操也會與各位告知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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