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國會改革案聲請案——言詞辯論程序

  • 2024-08-0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擷取自司法院youtube頻道、民視共訊畫面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賴清德總統、行政院以及監察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刑法新增藐視國會罪等國會改革法案,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日前憲法法庭已就此案作出暫時處分,這次則繼續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法操也整理了各方的說法,一起來看看吧!

本次開庭分成上下半場,上半場辯論主題為「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

首先由聲請人發言,總統之代表潘孟安表示這次修法更動憲法秩序,對總統課予憲法沒有的義務(國情咨文),總統身為憲法的守護者,必須挺身而出維護人民權益。

立法院民進黨團表示,國民黨立委當召委時沒有逐條討論法案,等輪到民進黨立委當召委後,國民黨又提出散會動議,最後有90%的條文只討論3分鐘,表決時未清點人數、未依次表決、採不記名,充滿程序瑕疵。

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翁曉玲委員表示法案中有12條是依照民進黨團的再修正動議通過,其中9條更是無異議通過,現在民進黨團卻反對法案通過,違反禁反言原則。

黃國昌委員表示,立委職權行使法第15條在修正後才規定要記名投票,民進黨團對此投下反對票,今天竟推翻自己的主張?表示法案都有逐條討論跟表決、清點人數。並提到過去民進黨國會多數時期,對會計法第99條之1國務機要費除罪之修法沒有任何討論,現在竟然認為相對完整的立法程序違憲?

吳宗憲委員表示朝野對立是種常態,難道不容許第二種聲音?反倒是總統下令群眾運動,說青鳥會再飛出來,形成對立的來源。

專家學者意見

張文貞教授表示,在合憲性的審查上「立法」應採寬鬆審查、「修憲」則採嚴格審查,不過本次修法的結果會直接影響憲法作為根本的大法的具體規範內容,所以是「準憲法」的位階,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她認為國會臨時改採取不記名舉手投票,是明顯重大的瑕疵;憲法在總統民選後新增國情報告制度,但這屬憲政溝通平台與權力制衡無關,當時也不向國民大會負責,現在修法明定總統應答詢,已違反憲法規定。

林佳和副教授表示,現行法把總統到國會「義務化」,甚至有限時限期回答之規定,違反權力分立。而反質詢的規定有將政治行為逕行該當不法的疑義,是將政治行為意圖強行納入法規範內?

董保城教授認為修正的30條內僅有3條可能違憲,這次立法程序並沒有釋字342號所謂的「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一望即知」的瑕疵存在,總統國情報告的規定讓時程更明確、具體並可遵循,唯有要求7日內答覆可能有過苛而違憲的可能。要求行政機關不得隱匿資料也可能有違憲疑慮,因為隱匿未必具有惡意、提早接露可能不合公益。但總體而言,大多修正條文仍應做出合憲解釋。

黃銘輝副教授表示依照釋字342號意旨為基準落實寬鬆審查。總統國情報告則實際上可以解釋為無拘束力之規定,所以具有合憲可能性。
聲請人方則再回應,立執法修法過程已逾越責任政治與民主原則,雙首長制並無從推導出總統應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且還可以發動非常態的報告,就重要政策議題,還能自訂質問性題目。將總統國情報告義務化、質詢化,這是改變憲政結構,應屬違憲。

而立院的人事同意權修法後,如果被提名人不能滿足立法院提資料之要求,人事案就會懸而未決、總統亦無法繼續提名適當人選。將釋字632號所指的違憲情形法制化,已逾越權力分立與制衡之界線。

立法院則表示釋字627號表明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但國情報告仍屬「不真正義務」僅涉及政治承諾,並沒有增添總統任何義務。並提到反質詢規定其實在台北、台南、台中市議會已經使用20幾年了,指的就是「跳脫被質疑、被詢問地位,詰問質疑攻訐或提出無關之答覆」並沒有不明確的問題。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則包含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可以例示的理解,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詢問時間,大法官們先後提問包含:本次修法程序有無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明顯瑕疵或符合憲政慣例?本案是否有釋字第499號解釋所揭示責任政治原則之適用?司法審查究應採嚴格審查或寬鬆審查標準?又總統國情報告義務之定性及立法目的為何?有無逾越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另關於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所謂不予審查之法律效果是否為釋字第632號解釋所指違憲之消極不行使職權的一種形式?……等問題。

聲請人方認為法案表決時若用表決器可以同時呈現贊成和反對,但只有舉手表決同意人數無法呈現反對情形、無法落實責任政治,議事規則規定要可否兩決,並且都要清點人數,不能由主席宣告變更,構成重大明顯瑕疵。

相關機關立法院就總統國情報告一題表示,總統設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及「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指導行政機關,如今卻只准總統濫權、不准立委質詢嗎?更何況本來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而要問總統什麼問題、怎麼進行,都是透過黨團協商。

柯建銘委員表示,立法院稱12條民黨團通過的法案也是最後拿出來才得知,並沒有透過充分的討論,只是用來掩飾程序性的違憲。
董保城教授則說,程序的瑕疵需要「如同寫在額頭上」明顯的程度才需要大法官介入,現在搞到大法官變成風紀股長、變成管家婆了!


董教授示範「如同寫在額頭上」/擷取自司法院youtube頻道

下半場辯論主題為「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藐視國會罪」

聲請人表示反對國會成為現代東廠,調查權非毫無限制,需要與職權有重大關聯;不能侵害獨立行使之職權與行政特權;符合法律保留、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且要求提供、調閱資料須經過院會決議。現行法可以設立專案小組、課予不具備詢義務人出席的義務……等,屬調查範圍之不當擴大。

藐視國會罪部分,釋字585號已表示對不配合調查之行為至多處罰鍰,如今直接入罪已然違憲。且該法違反法律明確性,因為質詢事項包山包海,難以預測特定待證事實及範圍,保護法益也空洞不明。

相關機關法務部也表示,藐視國會罪沒有對質詢的範圍有明確的法定要件,且不符合刑罰謙抑性、最後手段性,也無法讓公務員了解其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應屬違憲。

相關機關立法院則表示,立法並不會侵害到監察的調查權,因為立院調查「事」、追究「政治責任」,監察院調查權對「人」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兩者調查結果有所矛盾,也是多元社會的正常現象,可以促進公民思辨,就像檢察署跟法院的判斷也可能會不同。

並舉出美德法日等國對於被質詢人拒絕出席、答覆、提供資料或做出虛偽陳述的相關刑責,表示相比之下我國現行法並沒有過重,而我國公司法、證交法中也都已經有可處罰「沒有具結的陳述」之規定。


立法院訴代葉慶元律師簡報檔/擷取自司法院youtube頻道

專家學者意見

張文貞教授表示,調查專案小組與釋字585號由院會決議設立的組織規範不相符,當調查逾越界線時也無中立法院介入的空間。藐視國會罪也違反釋字585號以罰鍰作為上限之意旨而違憲。

林佳和副教授說,立法院有調查權但釋字585號認為限於作為立法功能、立法權限的輔助手段,且僅限於與職權具重大關聯者。現行法立院調查權可能發生具體事件上,行使調查權而違反權力分立、侵害監察院權限的現象。而藐視國會罪與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設計最為接近,但未有具結義務等重要程序設計,亦無如即時更正之責任減免等配套規範,單以「國會質詢與聽證程序中虛偽陳述」為可罰要件,過度簡略,有違實質法治國原則之要求。

董保城教授則認為國會調查權合憲,設立調查委員會是為了保障小黨委員職權的行使,而有人主張調查內容要跟憲法重要職權有關,但是憲法會規定蛋嗎?疫苗嗎?那又何謂與憲法重大關聯?藐視國會罪有人認為對於「虛偽陳述」的定義不明確,倘若如此,那刑法的偽證罪早就違憲了!

黃銘輝副教授引用美國斯卡利亞大法官的話「若大開抽象審查大門,將會有一堆幻想的案例出現」。提到立院調查權的改革等了20年,終於等到分裂政府契機的出現,過去在政黨政府之下沒有推動的誘因,而對行政的制衡不足。認為大法官有獨立、中立的地位可以當調合者,希望做出合憲但變更法律適用範疇的判決,聲請人就算輸了面子也贏了裏子,但台灣人就是面子裡子都要。

聲請人再提到立院調查權與聽證權的裁罰處分欠缺事中及時有效的救濟,且造成職權與腳色質變及混淆,讓總統行政院長化、被提名人證人化、(受質詢之)社會人士政治化、立院主席法官化。


聲請人訴代李荃和律師簡報/擷取自司法院Youtube頻道

立法院則說不會有不知道調查範圍的可能,對於會議目的、事由、議程都會進行告知,不可能會有不明確或調查權濫用的情形。並規定受調查者可由律師或其他專業意見者陪同,待遇比司法程序的證人以及監察院的受調查人都更有保障。

更指責從行政院拿不到完整的資料(都被塗黑),使人民無法監督,成為民主制度的怪獸。最後提到促轉條例第16條、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也都有一般團體具受調查義務之規定,並非獨創。

最後是大法官詢問時間,大法官們先後提問包含:立法院文件調閱權之行使與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如:隱私權、財產權及不表意之自由等)應如何衡平?關於調查權方面,憲法法庭有無因應時代變遷,變更或補充釋字第585號解釋之可能或必要?立法院院會主席通常為多數黨之一員,如何期待遇有爭議時,可為公正或支持少數黨之裁決?……等問題。

聲請人認為無法拒絕立院調查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與釋字585號之意旨明顯不符,就算有拒絕權之事項也需要立院主席認定,增加被強迫揭露之風險,這對於企業的營業祕密、商譽都有影響。

黃國昌委員表示,釋字585號與現在的時空背景有20年的落差,我國一直以來都是「強行政、弱國會」的狀態,他說自己在2012年國會改革小組,制定的修法內容跟這次一模一樣,只是當時合作的對象是民進黨。

最後結辯由聲請人先開始,認為藐視國會罪將政治責任轉為法律責任,有諸多違憲事項。打著國會改革實質卻混亂多年建構的憲政體制,想要獨尊立法院、逾越憲法紅線,混淆立法行政權力與當事人權利保障。

柯建銘委員說不信公義喚不回,不容憲法盡成灰,台灣只有一部憲法,大家應該向憲法低頭,不能抵抗憲法,但藍白卻沒收國會沒收民主。

相關機關立法院則反嗆,民進黨的總統可以決定國家大政方針、任命行政院院長、有任命權,但都不准立法院過問;行政院可以反嗆說謊、拒絕出席說謊、不給資料,如果是侯柯當選總統,民進黨會這樣講嗎?再嗆民進黨用各種體制外的民粹動員手段,令司法政治化。

黃國昌委員最後提到,民主深化的過程中,不能只談權力分立卻不談監督制衡,民進黨在 2016年前因在野、席次不夠無法推動國會改革,但在2016之後執政、席次夠了就不想推動。認為這次改革是台灣民主深化的機會,希望大法官能夠支持這次國會改個的法案。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本案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屆時法操也會與各位告知判決結果。

完整法庭實況:司法院Youtube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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