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中小學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言詞辯論—代理教師的待遇就該比較差嗎?
圖/取自司法院YouTube頻道
文/法操司想傳媒
曾擔任華僑高中、石碇高中代理教師的張凱翔,在2017年獲中和高中聘任為代理教師,但該高中卻不採計他過去2年任教的年資,僅以其碩士學歷敘定薪級為24級245薪點,與其認為的22級275薪點有所落差(差距約6000元)。經提起行政爭訟救濟未果後,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解釋,主張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牴觸憲法授權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侵害財產權及釋字第707號之意旨等。
代理教師擔負的責任沒比較輕?
聲請人律師表示依據釋字第707號解釋意旨,教師的生活及教學品質都屬於教育相關重大公益事項,教師法第1條說要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卻在第3條限縮保障「專任教師」,又在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將「代理教師」的權益義務丟給教育部訂定。從法律上完全看不出立法授權的範圍與對象,違反授權明確性,且將重大事項僅給予概括授權亦違反釋字第707號的意旨。將代理教師的敘薪交由地方自治,也導致現在薪資較低的地方找不到代理教師等情形。
就現況而言,代理與專任教師負擔的責任幾乎一致,還可能必須擔任行政職,因此兩者的工作本質上根本相同。給予兩者敘薪不同待遇,是暗指說學生受到的教育水準也不同嗎?完全不符合平等原則。
應因地制宜?
相關機關教育部則表示,教育制度設計上都是以專業教師為主,政策方向是限縮減少代理教師。且因為少子化、中小學教師免稅、108課綱等環境及法制等面向影響,還是應該要容許地方有對代理教師聘任及待遇具有一定的空間及權限。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則表示給薪屬於給付行政事項,所以應該採取相關寬鬆的審查,而讓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並未違反法律再授權等問題。
並提到專任及代理教師的起敘相同,並無同工不同酬的情況。而當代理教師通過教師甄選後,之前的年資全部可以納入,所以也沒有剝奪財產權的問題。又強調代理教師責任與專任教師不同,例如寒暑假無須到班上課等。如果讓兩者待遇完全相同,使代理教師不去積極考取專任教師資格,這對於教育是助力還是阻力呢?
接著蔡炯燉、楊惠欽、詹森林、黃瑞明、蔡宗珍、呂太郎等大法官皆紛紛對代理教師現況以及法制層面等進行提問,聲請人、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等回應大致整理如下:
聲請人張凱翔表示自己這幾年來也都是全職擔任代理老師,還時常要帶第九節輔導課,其中有兩年甚至還有協助行政職務,所以感覺跟專任教師在工作內容上沒有區別。再學校除非有家長或學生特別問起,不然也不會特別告知自己是代理教師,學生最在意的應該還是上課品質,且代理教師因為有聘期的限制,甚至會比一般教師更認真。近年來雖國小專任教師缺大幅提高,但他自己的是國中高中的教師證。
教育部及新北市教育局則表示,教育制度需要穩定的師資,所以相關規定都是以專任教師為主,現在目標是希望將代理教師的員額縮減到8%以內。每個學校的員額是從班級數計算,有多少班就有多少編制、多少預算,8%的空間可以留給正式缺、聘請代理教師、或聘用具有其他專業的代理教師等。雖然民國90幾年的教師甄選是非常難考,但現在有很多縣市的甄選都到1000個以上,甚至有學校二招三招四招都還不滿,環境與過去不同。
國家人權委員會葉大華委員表示,過去最大的亂象在於全國各地聘期的不一致,導致代理教師沒有完整的聘期也影響年資累計。去年立法院就進行相關的修正,指出教師之聘期屬於重大公益事項應具全國一致性。而合格代理教師基本上養成過程跟正式教師基本沒有差別,只是因為少子化或退休年改等等問題導致員額控管出現問題,由於沒開專任教職缺額,導致很多縣市在國中國小超過代理教師最多8%的限制,在110年甚至高達17%,所以代理一直無法成為專任教師可能非個人努力與否問題。
並提到現在為了員額控管而大量開專任教職缺,但偏鄉學校仍招不到人,這些學校過去長期依賴代理教師支撐偏鄉基層教育,所以今天不僅僅只是中央與地方財政負擔的問題。代理教師之待遇有沒有差別對待的合理性,應該要釐的非常清楚,因為這有關於人民的受教權益。葉委員也提到代理教師往往為了求「上岸」而需要負責正式教師不願意承擔的導師及行政職,導致「權小責大」等問題。
董保城教授表示,教師的「久任」及對學生的「熟知」才更利於學生人格健全發展,現在課綱更重視學生學習的過程,唯有對其熟知才能給予學生最公正的評價,釋字第382解釋也提到判斷餘地上要尊重教師本於專業及事實真相之「熟知」。但現在的問題就是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被濫用,老的老師沒退休,年輕的老師進不去職場卻需要承擔完整的職責。
陳信安教授則表示,跟教師待遇息息相關的教育制度屬於應該要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是交由地方執行之事項。此一方面可由103 年聘任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明定代理教師之待遇支給基準,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規範內容得以獲致驗證。另一方面,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已明確揭示「教育人員」之待遇應以法律定之,並未區分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顯見中央之立法者本身其實某種程度上亦已將包括代理教師在內之教育人員之待遇,認定為係屬應由中央立法之權限事項。
待遇一致不利於教育資源發展?
最後結辯,聲請人律師表示事關人民之受教權,屬於公共利益範疇。代理教師的薪資也非國家給付行政,被個地方的「因地制宜」而導致薪水減少是一種財產權的侵害,所以代理教師的待遇問題應該要交由中央認定。最後提到,具有合格證的代理老師要做的事與專任教師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他們為了討好「未來可能的同事」,反而更需要看人臉色、擔任行政職、出考卷……概括承受更多事項,是實質上的間接歧視。
教育部則說大家應該心平氣和來討論,認為代理教師「待遇」有因地制宜的必要應該採寬鬆審查,如由中央統一規制,將限縮、剝奪地方自治權限。代理教師功能與專任教師不同,如經同意仍可兼職等。若被認為全部違憲將牽涉過廣,提醒大法官判決應該前後首尾一貫。
新北市教育局則說沒有收到其他教師對於年資提敘不服或相關行政救濟,而如果讓代理與專任教師待遇一致,將導致代理教師不再精進,而出現「萬年代理教師」。最後提到對辛苦通過教師甄選的專任教師給予更優的保障實屬合情合理。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本案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屆時法操也會與各位告知判決結果。
文/法操司想傳媒
曾擔任華僑高中、石碇高中代理教師的張凱翔,在2017年獲中和高中聘任為代理教師,但該高中卻不採計他過去2年任教的年資,僅以其碩士學歷敘定薪級為24級245薪點,與其認為的22級275薪點有所落差(差距約6000元)。經提起行政爭訟救濟未果後,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解釋,主張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牴觸憲法授權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侵害財產權及釋字第707號之意旨等。
代理教師擔負的責任沒比較輕?
聲請人律師表示依據釋字第707號解釋意旨,教師的生活及教學品質都屬於教育相關重大公益事項,教師法第1條說要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卻在第3條限縮保障「專任教師」,又在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將「代理教師」的權益義務丟給教育部訂定。從法律上完全看不出立法授權的範圍與對象,違反授權明確性,且將重大事項僅給予概括授權亦違反釋字第707號的意旨。將代理教師的敘薪交由地方自治,也導致現在薪資較低的地方找不到代理教師等情形。
就現況而言,代理與專任教師負擔的責任幾乎一致,還可能必須擔任行政職,因此兩者的工作本質上根本相同。給予兩者敘薪不同待遇,是暗指說學生受到的教育水準也不同嗎?完全不符合平等原則。
應因地制宜?
相關機關教育部則表示,教育制度設計上都是以專業教師為主,政策方向是限縮減少代理教師。且因為少子化、中小學教師免稅、108課綱等環境及法制等面向影響,還是應該要容許地方有對代理教師聘任及待遇具有一定的空間及權限。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則表示給薪屬於給付行政事項,所以應該採取相關寬鬆的審查,而讓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並未違反法律再授權等問題。
並提到專任及代理教師的起敘相同,並無同工不同酬的情況。而當代理教師通過教師甄選後,之前的年資全部可以納入,所以也沒有剝奪財產權的問題。又強調代理教師責任與專任教師不同,例如寒暑假無須到班上課等。如果讓兩者待遇完全相同,使代理教師不去積極考取專任教師資格,這對於教育是助力還是阻力呢?
接著蔡炯燉、楊惠欽、詹森林、黃瑞明、蔡宗珍、呂太郎等大法官皆紛紛對代理教師現況以及法制層面等進行提問,聲請人、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等回應大致整理如下:
聲請人張凱翔表示自己這幾年來也都是全職擔任代理老師,還時常要帶第九節輔導課,其中有兩年甚至還有協助行政職務,所以感覺跟專任教師在工作內容上沒有區別。再學校除非有家長或學生特別問起,不然也不會特別告知自己是代理教師,學生最在意的應該還是上課品質,且代理教師因為有聘期的限制,甚至會比一般教師更認真。近年來雖國小專任教師缺大幅提高,但他自己的是國中高中的教師證。
教育部及新北市教育局則表示,教育制度需要穩定的師資,所以相關規定都是以專任教師為主,現在目標是希望將代理教師的員額縮減到8%以內。每個學校的員額是從班級數計算,有多少班就有多少編制、多少預算,8%的空間可以留給正式缺、聘請代理教師、或聘用具有其他專業的代理教師等。雖然民國90幾年的教師甄選是非常難考,但現在有很多縣市的甄選都到1000個以上,甚至有學校二招三招四招都還不滿,環境與過去不同。
國家人權委員會葉大華委員表示,過去最大的亂象在於全國各地聘期的不一致,導致代理教師沒有完整的聘期也影響年資累計。去年立法院就進行相關的修正,指出教師之聘期屬於重大公益事項應具全國一致性。而合格代理教師基本上養成過程跟正式教師基本沒有差別,只是因為少子化或退休年改等等問題導致員額控管出現問題,由於沒開專任教職缺額,導致很多縣市在國中國小超過代理教師最多8%的限制,在110年甚至高達17%,所以代理一直無法成為專任教師可能非個人努力與否問題。
並提到現在為了員額控管而大量開專任教職缺,但偏鄉學校仍招不到人,這些學校過去長期依賴代理教師支撐偏鄉基層教育,所以今天不僅僅只是中央與地方財政負擔的問題。代理教師之待遇有沒有差別對待的合理性,應該要釐的非常清楚,因為這有關於人民的受教權益。葉委員也提到代理教師往往為了求「上岸」而需要負責正式教師不願意承擔的導師及行政職,導致「權小責大」等問題。
董保城教授表示,教師的「久任」及對學生的「熟知」才更利於學生人格健全發展,現在課綱更重視學生學習的過程,唯有對其熟知才能給予學生最公正的評價,釋字第382解釋也提到判斷餘地上要尊重教師本於專業及事實真相之「熟知」。但現在的問題就是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被濫用,老的老師沒退休,年輕的老師進不去職場卻需要承擔完整的職責。
陳信安教授則表示,跟教師待遇息息相關的教育制度屬於應該要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是交由地方執行之事項。此一方面可由103 年聘任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明定代理教師之待遇支給基準,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規範內容得以獲致驗證。另一方面,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已明確揭示「教育人員」之待遇應以法律定之,並未區分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顯見中央之立法者本身其實某種程度上亦已將包括代理教師在內之教育人員之待遇,認定為係屬應由中央立法之權限事項。
待遇一致不利於教育資源發展?
最後結辯,聲請人律師表示事關人民之受教權,屬於公共利益範疇。代理教師的薪資也非國家給付行政,被個地方的「因地制宜」而導致薪水減少是一種財產權的侵害,所以代理教師的待遇問題應該要交由中央認定。最後提到,具有合格證的代理老師要做的事與專任教師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他們為了討好「未來可能的同事」,反而更需要看人臉色、擔任行政職、出考卷……概括承受更多事項,是實質上的間接歧視。
教育部則說大家應該心平氣和來討論,認為代理教師「待遇」有因地制宜的必要應該採寬鬆審查,如由中央統一規制,將限縮、剝奪地方自治權限。代理教師功能與專任教師不同,如經同意仍可兼職等。若被認為全部違憲將牽涉過廣,提醒大法官判決應該前後首尾一貫。
新北市教育局則說沒有收到其他教師對於年資提敘不服或相關行政救濟,而如果讓代理與專任教師待遇一致,將導致代理教師不再精進,而出現「萬年代理教師」。最後提到對辛苦通過教師甄選的專任教師給予更優的保障實屬合情合理。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本案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屆時法操也會與各位告知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