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國會改革案聲請暫時處分—準備程序
柯建銘及黃國昌分別於庭前受訪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賴清德總統、行政院以及監察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刑法新增藐視國會罪等國會改革法案,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也火速在7/11號進行準備程序,一起來看看各方的意見吧!
黃國昌:相對人的受通知權沒受到保障
剛開庭時,相關機關—立法院的黃國昌委員即表示有程序事項要提出,他說在7/5才收到憲法法庭通知書,上面說是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聽取意見,但後來又說是言詞辯論準備程序,這兩者的防禦標的根本不同。
也表示一直都沒收到聲請書,所以只能聲請卷宗閱覽,並直到開庭前一天的下午3點才獲知可以閱覽卷證。聲請人訴訟標的等放在附表的資訊也都沒有上網,導致他們根本無法得知訴訟進行到什麼階段、要防禦的標的是什麼?批評相對人的受通知權沒受到保障。
對此,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表示,本次開庭是為了處理暫時處分而行準備程序,相關的資料都已上網公告。之後也打斷黃國昌的發言,說時間寶貴、直接開始準備程序。
總統訴代:紊亂憲法雙首長制、破壞權力分立
一開始由聲請人方發言,總統的訴訟代理人表示,暫時處分之裁定因其性質,開庭並非常態亦無先例。憲法法庭本次特別慎重其事,預先依法適時通知召開本次準備程序,不應受無端指謫。並提到國情報告及人事同意權行使等相關規定,程序上違反公開透明(舉手表決)及民主原則,這是紊亂憲法雙首長制、破壞權力分立。而要求總統接受詢答,使權力分立、憲政秩序產生傾斜,有不可回復及急迫必要性,希望憲法法庭就本件裁准暫時處分。
行政院訴代:以質詢之名行調查之實!
行政院的訴訟代理人表示,立院擴大人事同意權導致隨便就可以「資料不齊」等理由否決人事任命,影響行政院人事權。(舉例:傅崐萁曾表示「要讓民進黨找不到人當部長」)。禁止反質詢、不得拒絕提供、隱匿資料等規定則不明確,且完全取決於主席個人之立場與好惡,而強迫揭露行政機密資訊也具有不可逆性(舉例:馬文君委員要求參謀總掌提供作戰任務資料,中國也有相關報導)。而且將高度不確定概念入罰,讓辯論跟溝通喪失功能。批評立法院擴權是以國情報告使總統行政院長化、透過人事同意權癱瘓人事,並以質詢之名行調查之實!
民進黨團訴代:應回復至國會未擴權前之狀態
立院民進黨團之訴訟代理人表示,立法院調查權之限制,應該由行政首長選擇公不公開資訊,若有爭執時應進行協商,但絕不是由立法院逕行決定。而國會擴權法案讓某個會議的主席即可以不經過院會,就透過調查專案小組,要求提供資料並傳喚相關人員,且廣泛以民眾為對象。這對於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國家安全機密、人民不表意自由、新聞自由、個人隱私、企業營業秘密等基本權都是侵害。認為現在立法權與人民主僕易位,破壞權力分立、毀憲亂政。憲法法庭應該裁准暫時處分,回復至國會未擴權前之狀態,避免憲政危機的擴大,才是福國利民之舉。
立法院:過去行政立法失衡
接著輪到相關機關立法院發言,首先表達現在立院行使職權的困境,包含行政機關可以自行選擇提供哪些資料、決定塗黑遮蔽哪些部分(舉例:數位身分證資料幾乎整本塗黑),由於行政立法失衡,導致僅僅有調閱權無法發揮監督功能,像過去獨裁政體在疫苗、口罩、快篩、光電……到底花了多少的錢。
立院主張總統的聲請不合法,因為尚未行使職權(至今未受邀國情報告),不符合法定要件;行政院聲請不合法,因為未具體說明如何行使職權或適用法規有憲法疑義,且移請覆議之法案,經決議維持原議案後,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不得再行釋憲,否則覆議將形同虛設;監察院聲請不合法,因為三讀內容未涉及糾正糾舉彈劾等件察院憲法職權,且立院與監院調查權不衝突;立院民進黨團則是將法條以「包裹式聲請」,沒有敘明違憲理由,只是抽象的預為審查。
黃國昌:立法院對事、監察院對人
黃國昌委員表示不能忘記正當法律程序,憲法法庭將當事人的聽審權跟一般的公開資訊混淆,影響到聽審的事先通知權。而對於監察院的職權,他表示立院調查對的是「議案、事」,監察院調查權才是對人(可以彈劾),且三讀的規定讓證人有拒絕證言的權利,甚至超過司法權證人的保障(可以帶律師),相對來說,監察院調查權的行使才更有違憲的風險。
再回應聲請人提到議事舉手表決違反公開透明一說,黃表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本來就有「舉手表決」此一方法,且當時是因民進黨立法委員暴力杯葛才被迫使用此方式,主席在此情況下還是堅守合法手段進行表決。
最後再批評相對於國會改革法案縝密的程序,2019年5月民進黨團強行將《公民投票法》逕付二讀才更有違憲疑慮。
翁曉玲委員:要符合人民期許
翁曉玲委員表示調查權受處罰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認為的急迫性、侵害都是憑想像。並說國會改革是民眾之期許,憲法法庭若才准暫時處分可能會受到民眾之批判。
仉桂美副教授提到,質詢權跟調查權是監察院多慮了,兩者並不扞格。而人民知的權利而非為了立法院,因為當很多資料都看不到的時候,是讓人民知的權利受到踐踏。並以美國臉書案舉例,認為系爭法需要在「任何情況下都違憲」才可以暫時處分,而國會改革法案連直接適用的空間都還沒有展現,何來急迫性?
陳清秀教授則表示國情報告是憲法增修條文內就有的規定,現在只是更具體化,落實主權在民、民意政治的精神。由於現在總統大選是採「相對多數」,因此可能出現不到半數人民支持的「少數總統」,導致統治的正當性基礎不足。國情報告可以讓總統交流意見、傾聽民間疾苦,讓其施政正當性符合民意政治精神。而總統身為政策決策者,也讓其符合責任政治精神。
強化調查權是因為行政機關逃避質詢,造成立法品質低落。我們需要資訊的透明化,也能防止貪污舞弊。
最後是大法官詢問時間,大法官們先後提問包含:於行政院提出覆議案未果後,行政院倘認為法案違憲,是否仍應執行或得循何途徑解決此困境?憲訴法第65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聲請人不採此途徑,而依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理為何?倘總統拒絕立法院院會提出總統國情報告之邀請,立法院將如何因應?立法院之陳述意見是否意在挑戰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所建立之作成暫時處分原則?……等問題。
行政院就覆議後釋憲部分,表示覆議結果是政治性決定,並不代表行政院認為有違憲不可提出釋憲。強調怎麼可以放任違憲的法案?所以當然可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維護憲政秩序。
黃國昌委員則表示,總統國情報告不是這次創設的,而是憲法增修條文既有的規定,縱然過去修憲時學界對此就有批評,但確實是在憲法中的內容。在本次三讀「前」的立院職權行使法,就已經有總統可以在立院邀請下、或是經立院同意後自行前往立院報告之規定,修法後則是多了經由黨團協商決定總統「來了以後會發生什麼事情」。那總統如果受邀後不來怎麼辦?黃表示「坦白說也不能怎樣。」
而藐視國會罪的部分,黃國昌表示比起德國、美國的規定,我國的規定一定是更明確、適用範圍更限縮。至於聲請人所認為的急迫性,他認為制度都還沒開始運作,甚至從從三讀通過到今日為止,除了暴力打架之外,沒有人在個案受到立法院壓迫而受到急迫的危害。至於立法院調查權的規定也不是現在才有,而是憲法第67條的規定,只是現在將其落實。
民進黨立院黨團表示應該要避免實害發生,像是行政機密等不可回復的損害,因此整套都有暫時處分的必要。立院以德、美兩國舉例,但我國不是標準總統制或是內閣制的情況,立法例根本不一樣。
柯建銘委員則批評,藍白合作起來做一個違憲亂政、以及一權獨大。並問我們國家到底是有兩部憲法嗎?為什麽要用國會多數,讓我們在國會裡面行使職權完全被剝奪,「我們的質詢完全被剝奪、法案完全被否決,30年來沒有人這樣」。認為這是在破壞程序正義,是憲政危機。
最後因為程序已經大幅超過預計的時間,但大法官們仍認為各方有不少問題沒有正面或是完整的回覆,因此請兩造皆在三日內提出書狀進行補充。庭末,審判長宣布準備程序終結,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則定在8/6,將持續進行整天。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賴清德總統、行政院以及監察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刑法新增藐視國會罪等國會改革法案,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也火速在7/11號進行準備程序,一起來看看各方的意見吧!
黃國昌:相對人的受通知權沒受到保障
剛開庭時,相關機關—立法院的黃國昌委員即表示有程序事項要提出,他說在7/5才收到憲法法庭通知書,上面說是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聽取意見,但後來又說是言詞辯論準備程序,這兩者的防禦標的根本不同。
也表示一直都沒收到聲請書,所以只能聲請卷宗閱覽,並直到開庭前一天的下午3點才獲知可以閱覽卷證。聲請人訴訟標的等放在附表的資訊也都沒有上網,導致他們根本無法得知訴訟進行到什麼階段、要防禦的標的是什麼?批評相對人的受通知權沒受到保障。
對此,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表示,本次開庭是為了處理暫時處分而行準備程序,相關的資料都已上網公告。之後也打斷黃國昌的發言,說時間寶貴、直接開始準備程序。
總統訴代:紊亂憲法雙首長制、破壞權力分立
一開始由聲請人方發言,總統的訴訟代理人表示,暫時處分之裁定因其性質,開庭並非常態亦無先例。憲法法庭本次特別慎重其事,預先依法適時通知召開本次準備程序,不應受無端指謫。並提到國情報告及人事同意權行使等相關規定,程序上違反公開透明(舉手表決)及民主原則,這是紊亂憲法雙首長制、破壞權力分立。而要求總統接受詢答,使權力分立、憲政秩序產生傾斜,有不可回復及急迫必要性,希望憲法法庭就本件裁准暫時處分。
行政院訴代:以質詢之名行調查之實!
行政院的訴訟代理人表示,立院擴大人事同意權導致隨便就可以「資料不齊」等理由否決人事任命,影響行政院人事權。(舉例:傅崐萁曾表示「要讓民進黨找不到人當部長」)。禁止反質詢、不得拒絕提供、隱匿資料等規定則不明確,且完全取決於主席個人之立場與好惡,而強迫揭露行政機密資訊也具有不可逆性(舉例:馬文君委員要求參謀總掌提供作戰任務資料,中國也有相關報導)。而且將高度不確定概念入罰,讓辯論跟溝通喪失功能。批評立法院擴權是以國情報告使總統行政院長化、透過人事同意權癱瘓人事,並以質詢之名行調查之實!
民進黨團訴代:應回復至國會未擴權前之狀態
立院民進黨團之訴訟代理人表示,立法院調查權之限制,應該由行政首長選擇公不公開資訊,若有爭執時應進行協商,但絕不是由立法院逕行決定。而國會擴權法案讓某個會議的主席即可以不經過院會,就透過調查專案小組,要求提供資料並傳喚相關人員,且廣泛以民眾為對象。這對於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國家安全機密、人民不表意自由、新聞自由、個人隱私、企業營業秘密等基本權都是侵害。認為現在立法權與人民主僕易位,破壞權力分立、毀憲亂政。憲法法庭應該裁准暫時處分,回復至國會未擴權前之狀態,避免憲政危機的擴大,才是福國利民之舉。
立法院:過去行政立法失衡
接著輪到相關機關立法院發言,首先表達現在立院行使職權的困境,包含行政機關可以自行選擇提供哪些資料、決定塗黑遮蔽哪些部分(舉例:數位身分證資料幾乎整本塗黑),由於行政立法失衡,導致僅僅有調閱權無法發揮監督功能,像過去獨裁政體在疫苗、口罩、快篩、光電……到底花了多少的錢。
立院主張總統的聲請不合法,因為尚未行使職權(至今未受邀國情報告),不符合法定要件;行政院聲請不合法,因為未具體說明如何行使職權或適用法規有憲法疑義,且移請覆議之法案,經決議維持原議案後,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不得再行釋憲,否則覆議將形同虛設;監察院聲請不合法,因為三讀內容未涉及糾正糾舉彈劾等件察院憲法職權,且立院與監院調查權不衝突;立院民進黨團則是將法條以「包裹式聲請」,沒有敘明違憲理由,只是抽象的預為審查。
黃國昌:立法院對事、監察院對人
黃國昌委員表示不能忘記正當法律程序,憲法法庭將當事人的聽審權跟一般的公開資訊混淆,影響到聽審的事先通知權。而對於監察院的職權,他表示立院調查對的是「議案、事」,監察院調查權才是對人(可以彈劾),且三讀的規定讓證人有拒絕證言的權利,甚至超過司法權證人的保障(可以帶律師),相對來說,監察院調查權的行使才更有違憲的風險。
再回應聲請人提到議事舉手表決違反公開透明一說,黃表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本來就有「舉手表決」此一方法,且當時是因民進黨立法委員暴力杯葛才被迫使用此方式,主席在此情況下還是堅守合法手段進行表決。
最後再批評相對於國會改革法案縝密的程序,2019年5月民進黨團強行將《公民投票法》逕付二讀才更有違憲疑慮。
翁曉玲委員:要符合人民期許
翁曉玲委員表示調查權受處罰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認為的急迫性、侵害都是憑想像。並說國會改革是民眾之期許,憲法法庭若才准暫時處分可能會受到民眾之批判。
仉桂美副教授提到,質詢權跟調查權是監察院多慮了,兩者並不扞格。而人民知的權利而非為了立法院,因為當很多資料都看不到的時候,是讓人民知的權利受到踐踏。並以美國臉書案舉例,認為系爭法需要在「任何情況下都違憲」才可以暫時處分,而國會改革法案連直接適用的空間都還沒有展現,何來急迫性?
陳清秀教授則表示國情報告是憲法增修條文內就有的規定,現在只是更具體化,落實主權在民、民意政治的精神。由於現在總統大選是採「相對多數」,因此可能出現不到半數人民支持的「少數總統」,導致統治的正當性基礎不足。國情報告可以讓總統交流意見、傾聽民間疾苦,讓其施政正當性符合民意政治精神。而總統身為政策決策者,也讓其符合責任政治精神。
強化調查權是因為行政機關逃避質詢,造成立法品質低落。我們需要資訊的透明化,也能防止貪污舞弊。
最後是大法官詢問時間,大法官們先後提問包含:於行政院提出覆議案未果後,行政院倘認為法案違憲,是否仍應執行或得循何途徑解決此困境?憲訴法第65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聲請人不採此途徑,而依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理為何?倘總統拒絕立法院院會提出總統國情報告之邀請,立法院將如何因應?立法院之陳述意見是否意在挑戰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所建立之作成暫時處分原則?……等問題。
行政院就覆議後釋憲部分,表示覆議結果是政治性決定,並不代表行政院認為有違憲不可提出釋憲。強調怎麼可以放任違憲的法案?所以當然可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維護憲政秩序。
黃國昌委員則表示,總統國情報告不是這次創設的,而是憲法增修條文既有的規定,縱然過去修憲時學界對此就有批評,但確實是在憲法中的內容。在本次三讀「前」的立院職權行使法,就已經有總統可以在立院邀請下、或是經立院同意後自行前往立院報告之規定,修法後則是多了經由黨團協商決定總統「來了以後會發生什麼事情」。那總統如果受邀後不來怎麼辦?黃表示「坦白說也不能怎樣。」
而藐視國會罪的部分,黃國昌表示比起德國、美國的規定,我國的規定一定是更明確、適用範圍更限縮。至於聲請人所認為的急迫性,他認為制度都還沒開始運作,甚至從從三讀通過到今日為止,除了暴力打架之外,沒有人在個案受到立法院壓迫而受到急迫的危害。至於立法院調查權的規定也不是現在才有,而是憲法第67條的規定,只是現在將其落實。
民進黨立院黨團表示應該要避免實害發生,像是行政機密等不可回復的損害,因此整套都有暫時處分的必要。立院以德、美兩國舉例,但我國不是標準總統制或是內閣制的情況,立法例根本不一樣。
柯建銘委員則批評,藍白合作起來做一個違憲亂政、以及一權獨大。並問我們國家到底是有兩部憲法嗎?為什麽要用國會多數,讓我們在國會裡面行使職權完全被剝奪,「我們的質詢完全被剝奪、法案完全被否決,30年來沒有人這樣」。認為這是在破壞程序正義,是憲政危機。
最後因為程序已經大幅超過預計的時間,但大法官們仍認為各方有不少問題沒有正面或是完整的回覆,因此請兩造皆在三日內提出書狀進行補充。庭末,審判長宣布準備程序終結,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則定在8/6,將持續進行整天。